越南國會11月5日下午繼續第二屆會議議程,在會場討論《國家預算法(合併)》草案。該草案在現行《國家預算法》和《公共投資法》基礎上合併制定,提交國會審議前已由起草機構吸收代表意見並形成11月4日第914號報告。討論聚焦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省級與鄉級收入及支出任務分級、公共投資程序與項目投資主張決定權限、中央預算支出預算未細化分配時的權限和期限等問題。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陳黃銀在發言中表示,國會已通過決議,確定2026至2030年階段公共投資支出為8200萬億越南盾,因此合併後的《國家預算法》必須幫助這筆資金快速、有效撥付。他評價草案繼承了兩部現行法律的許多內容,修改完善16項內容、補充13項內容,其中4項內容有助於削減和簡化與投資主張審批、投資決定相關的行政手續、程序及檔案內容,並提高負責人責任。
陳黃銀還就草案第75條第5款c項關於省級人民議會決定使用全部地方預算資金支持落實中央預算支出任務的A類項目投資主張權限提出意見。他認為,規定省級人民議會須先與部委、部級機構或直接管理項目的機構協商一致,將延長公共投資項目實施時間,建議轉為事後檢查,以使資金撥付更快。
同奈省代表團代表鄭春安贊同財政部已吸收的許多內容,並建議進一步明確按產出結果管理預算的機制以及公共投資中的效益核算。他提出,應將中央第19號決議制度化,以發展影響效果作為分配、管理和使用資源的衡量標準,並建議在草案第53條補充要求計劃、任務主管機構確定主要產出產品、質量、完成期限和相應經費,適用於發展投資支出和經常性支出。對於公共投資,他建議明確第9條第9款和第82條,在決定投資前確定目標、結果指標,計算包括運營、維護在內的項目全生命週期成本,評估預期效益並與其他投資方案比較。
西寧省代表團代表黃光涵就四個問題提出意見,其中指出當前中央預算中期公共投資計劃分配緩慢,影響調控工作,公共投資資源未能及時發揮促進增長的作用,不僅影響中央也影響地方。他認為,草案雖對地方層級作出嚴格約束,但未規定中央下達資金的期限;地方在未收到中央下達資金的情況下無法完成自身資金下達。因此,他建議規定中央最遲在國會頒佈五年財政計劃決議之日起30天內下達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