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日前在會場就《律師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草案共6章36條,比現行《律師法》減少56條,其中一項核心調整是把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流程從4個步驟壓縮為2個步驟。
根據草案安排,原有的“登記實習”與“加入律師團”合併為“登記加入律師團以實習”,原有的“實習結果考核”與“頒發執業證書”合併為“全國律師考試”。草案還規定設立跨部門、獨立的律師遴選委員會,由司法部部長決定成立,越南律師聯合會主席擔任常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培訓機構、專家和律師代表擔任委員,負責評估符合標準與條件的人員以頒發執業證書。
草案同時收緊了執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希望執業者須為越南公民、忠於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堅定的政治立場、良好的道德品質以及廉潔誠實,並須具有法學學士學位、完成律師職業培訓或獲免培訓、完成執業實習並通過全國律師考試或獲免實習。草案還要求律師每年接受政治認識和專業方面的培訓。擁有法學碩士、博士學位但無學士學位者,須完成律師職業培訓、12個月執業實習並通過全國律師考試。
在律師聯合會管理方面,草案規定越南律師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在召開大會時不得超過65歲,且連續擔任該職務不超過2屆。草案將內部投訴的解決權限下放給聯合會常務委員會,並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成立律師團及分支機構、批准大會組織方案和人事方案、核准大會結果。
草案還涉及法律服務市場與執業形式。草案新增“法律服務”概念,禁止冒充律師、非法廣告、非法收取報酬,但專業服務情形除外;允許律師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簽訂合同,參與重點項目審定,擔任調解員、仲裁員、財產管理人。草案允許律師在緊急情況下以電子或口頭方式簽訂合同,允許兩名以上成員的有限責任公司制律師事務所設出資成員、多名代表人、設立子公司並自主管理。外國律師組織在越設立機構須在境外合法成立,且至少有一名外國律師在越執業;越南法律意見須有越南律師簽字。
草案還規定國家加強紀律與秩序,保障律師的權利義務,並對黨和國家交付的任務提供經費與設施支持;越南祖國陣線監督律師行業社會組織履行職責,訴訟機關和部委須與律師數據庫對接共享數據。草案僅規定行政手續的名稱與權限,具體內容交由政府規定,並新增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律師數據庫,鼓勵律師行業社會組織支持成員數字化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