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討論《招標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招標包價格確定、指定招標適用條件以及防範串通投標等問題提出修改意見。代表們認為,現行草案在價格核對和違法行為界定上仍有不足,可能影響國家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

代表阮慶武(廣治省團)指出,提高招標包價格上限可能推高投標價,尤其是指定招標形式缺乏競爭。他表示,確定招標包價格錯誤已造成國家預算流失,導致多名幹部被追究刑事責任。他建議將提供虛假報價、確認不實文件等行為納入草案第14條第4款的禁止行為,並要求對緊急招標包在結算時進行價格後審。

阮慶武還建議,招標包價格核對應至少參照兩個獨立來源,包括類似項目中標價和進口貨物海關匯率,並公開導致合同金額超過招標包價格的修改內容。他認為,法律不僅要控制流程,還要控制價格本身和生成價格的主體,使合規者受到保護,故意違規者被依法處理。

代表陳英俊(胡志明市團)建議明確草案第19條第6款和第23條第3款中指定招標、指定投資者的適用依據。他認為,進度、質量、效益等條件是招標活動的普遍要求,應區分確需指定招標的情形與仍可組織招標的情形,項目準備遲緩不應成為臨近期限時改用指定招標的理由。

陳英俊還提出,針對草案第56條限制競爭的標準,應補充截標前審查不合理標準的機制,明確企業不同意業主答覆時的處理時限和權限,如需修改招標文件則應延長截標時間。對於訂貨形式,他認為適用範圍仍較寬,應明確訂貨條件,並要求業主說明理由。

代表阮中堅(同奈省團)從預防消極現象角度指出,招標領域存在業主、招標方、諮詢單位、估價單位和承包商勾結抬高價格、設置技術壁壘限制承包商參與的情況,部分企業還事先約定投標價、劃分角色製造虛假競爭。他建議在草案第14條補充禁止利用存在所有權、管理、控制關係或同一受益主體的企業參與投標以抬高報價、分割招標包、製造虛假競爭,並禁止業主、招標方、諮詢單位與承包商串通設置不平等技術條件。

阮中堅還建議,明確申報所有權、控制關係、財務利益和受益所有人的責任,補充偽造、篡改電子數據、能力檔案和經驗材料等禁止行為,並完善草案第18條和第55條,加強應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發現價格異常、指定招標比例異常、短期內同一承包商中標多個招標包等跡象。他強調,預警須由有權機關客觀檢查核實,不得作為證明違規的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