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正在就一項修訂草案徵求意見,擬修改2014年關於內河客運、行李及託運的第80號通知和2019年關於內河運輸相關主體責任的第39號通知。草案提出,在必要情況下,運輸企業可要求購票人提供紙質或電子形式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證件,只要其中載有法律認可的個人信息。這意味著電子身份憑證有望在水路客運中替代傳統紙質證件。

草案起草機構表示,當前內河運輸的技術條件已發生明顯變化,不少企業已開展在線售票和支付,但現行規定仍要求傳統紙質手續,甚至保留“電報、傳真”等已過時的聯絡方式。為保持技術中立並適應發展趨勢,草案建議刪除這些形式,改以電話或其他可確認通知的適當方式處理相關事務。

在退改與遲到處理方面,草案規定,旅客持票但未趕上船舶離港的,可在公佈班期開航前至少2小時,通過電話或其他可核實的方式通知運輸單位或售票方,以便按規定處理。對於在線購票,旅客需按船方要求提供必要信息,整個個人數據收集和處理過程必須嚴格遵守個人數據保護法律規定。

草案同時強化交通安全與票務管理。從事固定線路客運的組織和個人須在旅客登船時即查驗票務,不得讓旅客登上超過載客能力或規定人數的船舶,以確保旅客乘坐正確船舶、按所購票路線出行,並防止超載。運輸企業還須安排人員及時、妥善處理票務差錯,儘量減少旅客在開航前的不滿。

針對託運事故,草案新增處理流程:運輸過程中如發現托運行李自燃、化學品洩漏或破損,運輸單位須立即通知行李所有人並配合採取防範措施,保護人員、貨物和船舶安全。草案還修改了損失記錄須由行李所有人和旅客代表簽字的現行規定,允許由行李所有人、旅客代表或見證人(如有)確認,以解決少客航班或旅客拒絕簽字、離開現場時難以操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