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1月6日簽署第402/2026/NĐ-CP號議定,修訂和補充2018年第114/2018/NĐ-CP號議定中關於水利大壩與水庫安全管理的若干條款。該議定由副總理胡國勇代表政府簽署,部分修訂內容自2026年12月20日起生效。
此次修訂涉及第114號議定第3條第5款關於特別重要、大型、中型和小型水利大壩與水庫名錄決定權限的規定。按新規,農業與環境部部長主持,會同大壩、水庫所在省級人民委員會,向政府總理提請決定特別重要水利大壩與水庫名錄;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行政單位開發與保護的水利大壩與水庫名錄,由農業與環境部部長決定;其餘本地名錄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與修訂前相比,新議定將特別重要名錄及跨省名錄的牽頭職責集中到農業與環境部,不再像此前規定那樣同時涉及工貿部。議定同時修訂第25條關於水利大壩與水庫緊急情況應對方案的內容,要求投資方以及開發大壩、水庫的組織和個人負責組織編制方案並提交有權機關批准。
在應急方案審批權限上,新議定修訂第26條第5款:涉及一個鄉範圍內大壩、水庫及下游區域的方案,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涉及省內兩個及以上鄉的,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對於跨兩個及以上省級行政單位的水利大壩與水庫,由有權下令水庫運行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主持批准應急方案,但須先徵求相關省級人民委員會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