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1月3日簽署第400/2026/NĐ-CP號法令,規定退休人民公安軍官的休養、重病護理、信息告知及去世後的喪葬支持等制度。法令由副總理范氏清茶代表政府簽署,適用對象包括退休的將級軍官、原總局以上領導、原局長及相當職務、原省級公安或消防警察廳廳長、上校和大校、原科室及縣級公安領導、少校和中校、原隊長級指揮員、原鄉坊特區公安指揮員以及尉級軍官。
法令同時列出不適用對象:屬於政府總理2004年第205號決定所涉高級幹部政策的退休軍官、正被羈押或已服刑及正在服刑者、被撤銷黨內一切職務或開除黨籍者、被取消全部職務資格或被剝奪人民公安稱號者,以及退休前違紀違法導致上述處理者。已定居國外的退休軍官也不在適用範圍內,包括先享受本法令待遇後移居國外的情況。
在重病護理方面,退休軍官若患衛生部目錄內的重病,可申請醫學鑑定;經有權限的醫學鑑定委員會結論患重病後,每季度獲相當於兩次基準工資的補助,起算時間為鑑定結論所在季度。住院治療期間,在公安系統內外醫療機構均可獲得與現役士官、戰士基本伙食標準之間的病號伙食差額;在公安系統內住院由該醫療機構支付,在系統外住院則由退休軍官常住地省級公安直接按出院證確認的實際治療天數結算。
若退休軍官已獲鑑定患重病但尚未獲有權限部門作出享受補助決定即去世,其代表親屬可獲一次性相當於兩次基準工資的補助。正在領取季度補助者去世後,鄉級公安須報告省級公安以決定停發。退休前已被有權限部門認定患重病者,在辦理退休制度時即可按季度獲得補助,起算時間為開始執行退休制度的季度,金額按整季標準發放。
申請材料包括本人或親屬的醫學鑑定申請書、公安系統內外醫院的重病治療病歷摘要原件或電子副本、按月領取退休金決定的副本或電子副本,可通過直接遞交、郵政或電子方式向常住地鄉級公安提交。若受理機關能從國家人口數據庫及相關信息系統調取材料,申請人可免交除申請書外的文件。鄉級公安須在收齊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彙總報省級公安,省級公安在3個工作日內核查並對照重病目錄,符合條件者出具介紹函連同材料副本送醫學鑑定委員會,不符合者書面答覆。
醫學鑑定委員會須在收到省級公安轉來的合格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鑑定並將結論送回省級公安。若結論為患重病,省級公安廳長鬚在收到鑑定記錄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享受季度補助的決定,一份送當事人、一份送其常住地鄉級公安;若結論為未患重病,則書面答覆鄉級公安和當事人。鑑定費用由國庫承擔,由省級公安按財政部規定的醫學鑑定證書審核費標準支付。法令還規定,退休軍官同時符合多項待遇時按最高標準享受;退休士官和公安工人適用與退休尉級軍官相同的制度;1962年7月16日或1987年11月2日相關法令頒佈前退休、未授銜的公安幹部,按職務或工資對應相應軍銜軍官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