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草案和《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政府方面由副總理胡國勇代表說明並回應議員意見,表示將吸收合理意見,繼續完善兩部法律草案後再提交國會表決。
圍繞《環境保護法》修訂,胡國勇表示,政府確定行政手續改革必須與實質改變管理方式相結合,不能只是削減手續或把責任從國家機關轉給企業。草案按環境風險程度細化項目分類標準,據此適用相應手續,在高風險項目上減少手續但不降低管控要求。
草案補充了基於環境信息和數字技術、結合實地檢查的汙染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並明確禁止干擾、篡改環境數據或故意斷開數據連接,要求項目業主和設施保障數據準確、完整、連續並可追溯。在固廢管理上,草案推動從“管理廢物”轉向“廢物即資源”,優先減量、再利用、再循環和能量回收,生活固廢分類的具體路線將由政府以法令規定,並補充了從流域、陸地到海洋的垃圾管控條款。
在溫室氣體與碳市場方面,草案統一溫室氣體盤查方法、流程和頻次以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明確參與護林、生態保護與減排的社區等主體的收益分享機制,並對減排成果和碳信用國際交換規定原則、條件、轉讓比例及須保留的最低信用量,防止重複計算。
對於《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草案,胡國勇稱草案落實越共中央關於建設海洋強國的第20號決議,以國家海洋空間規劃為管理和協調工具,明確牽頭單位與責任,分權須與資源、能力和監督檢查掛鉤,避免跨部門協調分散責任。海域使用權的出讓、出租和拍賣將按海域特點設計,兼顧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拍賣須公開並實質競爭。
草案還就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出資、抵押,以及收回、補償和扶持作出規定,以保障用海者權益;對沿海岸線與海島環境保護,政府主張開發須符合環境承載能力併兼顧生態修復。對尚未獲分配海域的水產養殖者,解決方案須結合現狀、安置方案、財務義務和生計支持。胡國勇表示,會後政府將指示農業與環境部同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配合吸收意見,儘快完成草案,並同步準備法令和實施細則,組織地方尤其是鄉級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