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7日上午在會場聽取《國會關於越南旅遊發展若干特別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呈文及審查報告。受政府總理委託,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介紹,草案共14條、7組政策,旨在為旅遊業發展創造便利機制。草案擬議決議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36年12月31日止。
投資優惠方面,草案將河內、胡志明市、峴港三個旅遊增長極,以及旅遊中心、國家旅遊區、國家旅遊區發展潛力地點、少數民族山區海島邊境和困難地區社區旅遊點等列為優先區域。項目按條件遞增分為高質量旅遊項目、動力旅遊項目和戰略動力旅遊項目三類,適用相應扶持政策。
企業扶持措施包括:在旅遊中心和國家旅遊區,對綜合建設密度低於25%的四星級以上度假酒店,其景觀、綠化、水面及不直接經營共用的空間部分,試點減免最多30%土地租金;開闢旅遊新航線的企業可獲考慮支持。對社區參與、數字平臺經營、旅遊娛樂文化體育綜合體、旅遊結合健康護理、應用科技與創新且擁有受保護知識產權的模式,政府規定對象可免徵2年企業所得稅、其後4年減半徵收。
草案還提出對大型藝術表演綜合體、音樂中心、節慶街、綜合娛樂區和夜間經濟實行受控試點,允許24小時全天候運營,適用簡化手續、一次許可,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制定方案報總理批准,期限最長5年。簽證方面,擬擴大對重點市場客源的雙邊免籤,按市場實行靈活簽證,優先高消費、長住、回頭客及會議客;試點允許外國遠程工作者、就醫和長期康養人員入境,併為旅遊項目中的外國專家、藝人提供工作許可、簽證和居留便利。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以簡化程序出臺決議,以及時落實政治局第26號決議。但委員會建議強調優先投資須依據經濟社會效益、與可持續旅遊要求相結合,並確保中小企業、經營戶和社區居民特別是困難地區民眾實質參與和受益。委員會還要求明確有權機關在選擇項目、適用政策中的責任,以及檢查、監督、評估和處置違規牟利行為的機制。
對於項目分類,委員會基本贊同按類型、規模、區域、經濟效率和可持續發展5項標準分類,但建議項目類型須緊扣第26號決議並優先國內旅遊企業,同時釐清最低投資額和旅遊投資比例標準的依據與可行性。委員會特別提出,享受扶持優惠的旅遊項目須排除賭場、有獎電子遊戲、博彩和房地產經營部分,並將優惠與實施結果掛鉤。對於戰略動力旅遊項目,委員會認為草案規定的優惠支持水平很高而效益評估尚不充分,建議審慎考慮;對中小規模社區旅遊、農業旅遊、生態旅遊和傳統手工藝村旅遊,則建議規定具體標準、條件和扶持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