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乘坐同一家運輸公司的下一班車,但被拒絕了。那麼,這種拒絕是否合理?

陳明原女士(峴港市)

*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南省司法廳)回答:

– 根據2025年《民法典》第525條第2款關於運輸方權利的規定:“2. 在以下情況下拒絕運輸乘客:

– 乘客不遵守運輸方的規定,或有擾亂公共秩序、妨礙運輸方工作、威脅他人生命、健康、財產的行為,或有其他在行程中不確保安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乘客不得退還運輸費用,且如果運輸條例有規定,還需承擔違約罰款。

– 由於乘客的健康狀況,運輸方明顯認為運輸將對該乘客或行程中的其他人造成危險。

– 為防止疾病傳播”。

同時,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526條第2款關於乘客義務的規定:“2. 在約定時間準時到達出發地點”。

因此,如果您遲到票面時間,且您購票的車輛已發車,那麼您已違反乘客義務。因此,運輸公司不安排下一班車給您,他們並未違反運輸合同,您將無法退還之前購買的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