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試點實施未經定罪追繳和處理犯罪相關資產機制決議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該草案旨在為洗錢、經濟、腐敗及職務犯罪案件中追繳資產提供法律依據,並評估該機制在越南實踐中的可行性。

根據草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解決民事案件,由法院審議決定追繳和處理資產,以彌補國家損失。草案共3章22條,適用範圍涵蓋刑事訴訟機關、有管轄權的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贊同頒佈該決議的必要性,認為草案內容符合憲法、法律體系及國際條約。委員會基本同意草案的調整範圍、適用對象以及法院和檢察院的職權規定,並支持關於臨時強制措施的規定,以防止刑事訴訟結束後資產被轉移或流失。

然而,委員會建議具體規定在臨時強制措施適用錯誤造成損害時,各階段負責賠償的機關,以確保執行中的透明、明確和統一。委員會還贊同試點期限為兩年,並認可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的安排,認為這與國會近期頒佈或擬頒佈的相關法律保持同步。

草案規定不溯及適用於2027年3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以確保符合法治原則,不對政策生效前的行為適用不利規定。當天,國會代表還就經濟社會和國家預算情況進行了分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