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通過第116/2026/TT-BCA號通知,對在鄉級公安辦理暫住登記、暫住延期和註銷暫住登記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申請人可前往鄉級公安直接提交材料,也可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或國家身份識別應用在線提交。受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上午的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根據規定,辦理暫住登記需提交居住信息變更申報表(CT01號)或適用於回國定居越南人的CT02號表。如登記在本人合法擁有的住所,需提供合法住所證明信息;如登記在他人住所,需附戶主或合法住所所有人同意意見,未成年人還須附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意見。以租賃、借用、寄住方式登記的,需提供租賃、借用或寄住合同或文書,該類文書不要求公證或認證。

鄉級公安接收材料後,將核對申報信息與國家人口數據庫、居住數據庫及相關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材料齊全準確的,發放材料接收及預約領取結果通知單(CT04號);材料不齊全或不準確的,退回材料併發放居住材料處理通知單(CT06號),註明退回理由並給予具體指引。辦理時限為自收到齊全準確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

費用方面,個人或家庭直接提交暫住登記、延期申請的,每次收費15000越南盾;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提交的,每次收費7000越南盾。按名單辦理的,直接提交每人每次收費10000越南盾,在線提交每人每次收費5000越南盾。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通過國家身份識別應用提交材料的,免收費用。註銷暫住登記不收費。

通知還規定,暫住延期應在已登記暫住期限屆滿前15日內辦理;註銷暫住登記須提交居住信息變更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公民本人不自行辦理居住手續的,可授權他人代辦,但監護人或代理人代被監護人或被代理人辦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