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通过第116/2026/TT-BCA号通知,对在乡级公安办理暂住登记、暂住延期和注销暂住登记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申请人可前往乡级公安直接提交材料,也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在线提交。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的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根据规定,办理暂住登记需提交居住信息变更申报表(CT01号)或适用于回国定居越南人的CT02号表。如登记在本人合法拥有的住所,需提供合法住所证明信息;如登记在他人住所,需附户主或合法住所所有人同意意见,未成年人还须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意见。以租赁、借用、寄住方式登记的,需提供租赁、借用或寄住合同或文书,该类文书不要求公证或认证。
乡级公安接收材料后,将核对申报信息与国家人口数据库、居住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发放材料接收及预约领取结果通知单(CT04号);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退回材料并发放居住材料处理通知单(CT06号),注明退回理由并给予具体指引。办理时限为自收到齐全准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费用方面,个人或家庭直接提交暂住登记、延期申请的,每次收费15000越南盾;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提交的,每次收费7000越南盾。按名单办理的,直接提交每人每次收费10000越南盾,在线提交每人每次收费5000越南盾。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身份识别应用提交材料的,免收费用。注销暂住登记不收费。
通知还规定,暂住延期应在已登记暂住期限届满前15日内办理;注销暂住登记须提交居住信息变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公民本人不自行办理居住手续的,可授权他人代办,但监护人或代理人代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办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