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交警部門提醒,機動車即使已賣給廢品收購點、被完全拆解,車主仍須辦理收回車輛登記證和車牌的強制手續。北寧省公安廳交通警察處車輛登記隊幹部黃梅鸞少校表示,車輛損壞、無法使用或報廢屬於收回登記證和車牌的情形,車輛不再完整也須依規辦理。

據其說明,車輛成為廢品後,登記信息不會自動從管理系統消失。車主須在車輛損壞、無法使用或報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申報,並交回登記證和車牌。辦理時需準備身份證件、車輛登記證和車牌;如有出售廢品記錄、交接單或車輛清算記錄,應一併攜帶以備核驗。

車主可通過公共服務門戶自行申報,或直接到車輛登記機關辦理,並按所選方式提交登記證和車牌。對已完全拆解的車輛,車主須如實申報實際狀況;若證件不清或車輛已無車架號、發動機號可供比對,應與受理人員具體溝通。材料齊全後,登記機關核查比對,並在不超過2個工作日內出具收回證明。

北寧省一家廢品收購點負責人範文黃表示,收購來的車輛大多仍帶有車牌和證件,不少車輛已過使用期限、無法繼續檢驗;而國家機關清算出售的車輛,幾乎全部已完成車牌和登記收回。交警部門指出,部分車主以為車輛賣作廢品後無需再辦任何手續,甚至保留車牌和登記證,這會造成車輛登記檔案積壓,並可能帶來後續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