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民航局已向建設部提交一份總理決定草案,擬製定新的《民用航空搜尋救援協調規程》,以取代2012年8月6日第33/2012/QĐ-TTg號決定。草案的核心變化是加大分權分級,把權限與責任掛鉤,並讓牽頭機構、地方政府和一線應急力量在緊急情況下擁有更多自主決定權。
按照草案,牽頭機構可在被授予的任務和權限範圍內自行決定搜尋救援方案;只有事態超出應對能力時,才需上報有權限的層級研究決定。草案同時細化地方政府的責任:省級民防指揮部主持轄區內救援,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指定現場指揮,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指揮就地力量先行施救。相關條款依據《民防法》制定,以配合兩級地方政府模式。
草案還擬賦予直接參與應對的機構更多主動權。航空搜尋救援協調中心、機場應急中心和省民防指揮部在緊急情況下,可直接請求最近的軍隊、公安單位支援。草案並規定現場指揮的處置權:當無法聯繫牽頭機構時,現場指揮可立即採取保護人員力量的措施並調整方案;最先抵達現場的力量,由其單位指揮員負責組織初期救援。
在行業層面,草案進一步劃分越南民航局的職責,包括界定業內各單位的具體責任區域、發佈航空搜尋救援協調中心的搜尋救援計劃,以及核准該中心與鄰國救援協調中心之間的業務協作文件範圍、審批相關計劃和材料。草案還擬由建設部長依據第222/2026/NĐ-CP號議定,具體規定航空搜尋救援服務的組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