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此前,代表們已在分組討論中聽取政府關於草案的呈文並發表意見。草案共13章130條,較2023年《住房法》減少68條,在21項行政手續中將20項下放地方,僅保留1項公共住房出租手續由建設部管轄。
草案新增租賃住房專章,規定承租對象、投資方優惠政策、租金及租賃住房管理,並將商業住房、租賃住房、公共住房等分組適用不同政策。建設部住房與房地產市場管理局副局長何光興表示,租賃住房被確定為面向多數民眾的長期戰略板塊,有助於減輕購房初始財務壓力。建設部研究在需求集中區域安排土地,包括特別級、一級、二級城市、公共交通導向開發(TOD)區域、工業園區及高校周邊。
社會住房政策方面,政府已補充再出售限制:購房者付清房款滿5年後,只能將社會住房轉售給符合社會住房支持政策條件的對象;對於租購形式的社會住房,承租方若無使用需求,可能須終止合同並退還住房,而非按現行規定滿5年後自由轉讓。代表謝氏燕(奠邊)認為,商業住房項目開發商不應僅以繳納替代款項了結社會住房義務,若允許繳款,須確保資金用於社會住房和租賃住房發展;異地安排社會住房用地時應考慮就業、交通和基礎設施連接。
代表周瓊瑤(安江)建議靈活提高社會住房購買審核的收入上限。她指出,草案要求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租購社會住房須滿足政府規定的收入條件,但現實中這一群體“不夠窮以享受社會住房政策,也不夠富以購買商業住房”。她主張收入條件應按扣除基本生活開支後的實際收入評估,並考慮地區最低生活水平、家庭規模和贍養老人義務。代表阮武忠(胡志明市)則建議將“人人有住房”目標轉化為可衡量的支付能力標準,並提出商業住房、價格合適住房與長期租賃住房、直接補貼三層政策模型。
政府總理黎明興在10月22日分組討論中表示,住房法修訂貫穿精神是“住房首先是讓民眾有住處,與社會保障掛鉤”,草案將住房分為商業住房、租賃住房、公共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四類,國家不包辦住房,也不讓市場完全自行調節。草案還規定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壽命確定,拆遷時業主獲補償、安置支持或出資重建,並進一步明確專有和共有部分。越南房地產協會主席阮文魁認為,草案從“管理”轉向“發展治理”,但關鍵不在削減或增加條款數量,而在能否解決實際堵點,責任應賦予有能力控制的主體,數據須互聯互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