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在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副主席阮鴻延 điều hành 的會議上,就修訂《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的草案進行討論。多名國會代表圍繞數字平臺市場份額的計算方法、數據控制力如何納入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以及競爭、市場監管與消費者保護機構之間的協作機制提出意見。
草案對《競爭法》第10條的修改補充了按數字平臺上的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確定市場份額的方法,並規定聯營企業集團的市場份額按整個集團計算。林同省代表楊克梅認為,這一方向有必要,因為單獨營收並不總能反映多邊平臺上的競爭位置;但市場份額計算結果會直接影響支配地位認定、經濟集中度評估和處罰適用,因此他建議在法中明確數據須對應正確的相關市場和計算期、只採用實際完成的交易、排除已取消、已退款和虛假交易,並避免集團內部交易重複計算。
草案第26條補充了認定企業顯著市場力量的多個因素,包括控制數據的能力、網絡效應、用戶轉換成本和數字生態系統優勢;第27條則補充了與數字環境相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諒山省代表阮登恩表示,這些修改有必要,但關鍵是如何統一有效適用。他指出,對市場的影響力不僅體現在市場份額或營收上,也可能來自數據控制、接觸客戶的能力以及企業對某一平臺的依賴;若缺乏適當評估方法,可能漏掉濫用行為,也可能給企業創新帶來法律風險。他建議進一步明確第26條評估原則與第27條行為認定的銜接,區分合法競爭優勢與濫用支配地位。
草案第2條第9款新增一項條件:市場份額低於10%的企業,即使有證據顯示其具有顯著市場力量,也不屬於可被認定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形。峴港市代表陳孟輝對此提出疑問,認為應說明選擇10%門檻的依據。他建議保留現行法依據實際市場力量證據認定支配地位的做法;若仍保留10%門檻,應研究嚴格的例外,僅在競爭機構掌握充分證據、說明理由並對決定負責時才考慮門檻以下企業。他強調,法律應保護經營良好的企業,但不應讓一個固定數字成為濫用市場力量的空白。
工商部長黎孟雄回應稱,草案已完善支配地位和顯著市場力量的認定標準;根據國會代表意見,市場份額在10%以上且同時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企業仍可被認定具有支配地位。他表示,10%門檻基於實踐以及韓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並考慮消費者數據、網絡效應、轉換成本和生態系統等特殊因素;實踐中一些企業市場份額不大,但在數據和技術方面擁有顯著競爭優勢,仍可能支配市場或阻礙其他企業進入。
永隆省代表陳國俊則關注執法協作。他建議由政府規定國家競爭委員會、市場監管力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國家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明確電子信息和證據的接收、交換、移交責任,處理牽頭單位與協作時限,確保各機構在職權範圍內處理,不遺漏也不重複處理同一案件。他舉例說,一筆在線交易中的商品信息、廣告方式和競爭方式可能涉及多個機構的管理範圍;若信息移交和核查協作不清晰,案件處理可能被拖延,民眾和企業不得不反覆提供材料。
國會副主席阮鴻延在總結時要求,會後國會秘書長與經濟財政委員會常務機構儘快彙總代表的全部意見,包括小組討論、會場討論和書面意見,送政府指導吸收、解釋並完善草案,隨後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再提請國會在本次會議末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