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舉行全體會議,上午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下午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這是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的一部分。此前10月22日上午,司法部長黃清松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土地法》修訂草案的呈文。

根據呈文,此次修訂旨在落實越共十四屆三中全會第21號決議及相關政治局決議中關於土地法修改的觀點和方向。草案共13章112條,比2024年《土地法》的260條減少3章、148條。草案將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現行有效內容寫入法律,而涉及程序、手續的細則交由政府規定。

草案在土地使用規劃方面不再單設土地使用規劃,僅在省級規劃中規定土地使用內容;鄉級土地使用計劃按簡化、數字化方向編制,整合省級規劃、城鄉規劃及行業詳細規劃內容。在土地分配、租賃和用途變更方面,草案繼承2024年《土地法》的相關依據,並補充根據此前用地項目的用地進度和投資進度作為分配、租賃和變更用途的依據。

草案規定,對財政能力、經驗、技術、進度、工程質量、用地效益或按行業法律同步發展基礎設施要求高的項目,採用招標方式;對收回或由國家機構管理的土地基金,包括按年付租土地的拍賣,採用土地使用權拍賣,其餘情形通過受讓土地使用權或現有土地使用權實施項目。土地承租人可選擇一次性付租或按年付租。

與2024年《土地法》相比,草案不再規定具體地價和地價確定諮詢組織,而是繼承並完善國家定價原則、依據、土地價格表及調整係數等規定,以落實第21號決議中關於土地財政政策和地價的觀點。草案補充了土地使用權費、土地租金的徵收比例,以及計算土地使用人財務義務和被收回土地者補償的補償比例等規定。國家確定地價須確保真實、客觀、公開、透明,符合各時期發展目標,並平衡國家、土地使用者和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