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代表政府簽署第398/2026/NĐ-CP號法令,具體規定國會第43/2026/QH16號決議中關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內容。該法令自2026年10月29日起施行,適用於2026年和2027年兩個納稅期。
根據法令,2026年和2027年納稅期內,年營業收入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居民個人,其來自經營活動的應繳個人所得稅將減免30%。適用對象包括登記成立個體工商戶的個人,以及經家庭成員授權擔任個體工商戶代表的個人。減免按全部生產經營所得計算,不區分計稅方法。
營業收入以第68/2026/NĐ-CP號法令(經第141/2026/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的相關規定為確定依據。預計營業收入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經營個人,在申報時按法令附表第01號表格申報減免;代扣代繳、代申報代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組織和個人,則按第02號表格操作。若全年實際總收入超過100億越南盾,則不得享受減免,須補繳已減免稅款,並按第03號表格調整申報,補繳稅款不計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方面,2026年和2027年納稅期內,年營業收入不超過100億越南盾、依越南法律設立的企業和組織,其應繳企業所得稅同樣減免30%。適用主體包括依法設立的企業、合作社及合作社聯合社、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依法設立並有生產經營所得的組織。減免按納稅期全部所得計算,不區分計稅方法;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減免額按扣除優惠後的應繳稅額計算。
法令明確,營業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收入(不含收入衝減項)、金融活動收入及其他收入;設有附屬單位或經營地點的企業,收入以合併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對於新設企業首個納稅期,或因改制、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等導致納稅期不足三個月並併入2026年、2027年納稅期的情形,按12個月確定收入和減免稅額。
法令還規定,企業預計2026年、2027年營業收入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可在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確定減免額;若實際總收入超過100億越南盾,則須按規定申報繳納,補足差額,滯納金處理依照第252/2026/NĐ-CP號法令第24條第3款執行。對於申報補充或經稅務、審計等有權機關檢查後增加應繳稅款的,只要仍符合減免條件,增加部分同樣享受30%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