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審議中的《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已就未成年人捐獻條款作出調整。衛生部長陶紅蘭在國會會議上說明,起草機構採納意見後修改為只有年滿18歲者才可登記捐獻組織或器官,以確保登記人具備就這一重大人生事項作出決定的條件。
陶紅蘭表示,草案還就部分情形將年齡門檻由18歲提高至25歲,以加強對年輕人的保護。她強調,草案禁止在生前從18歲以下者身上摘取不可再生組織和器官,並稱相關內容需充分說明,避免民眾誤以為修法允許隨意摘取兒童器官或為器官買賣提供便利。
針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提出的意見,起草機構表示將繼續完善規定,確保父母的同意不能替代兒童本人的意志,兒童意願須得到尊重並置於首位。對活體捐獻者的諮詢須獨立進行,尤其是對18歲以下者;實施諮詢者應與直接檢查、診斷、決定移植指徵及實施摘取移植的人員分離,以限制利益衝突。
草案將禁止行為由現行法律的10類擴大至21類,為職能機關調查處理濫用、利用捐獻與摘取移植活動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並涉及醫療機構和醫學專業人員的責任。草案還補充捐獻者與接受者身份及關係核實的規定,並完善捐獻者拒絕或撤回同意時須予尊重的條款。
在死亡判定方面,草案補充腦死亡和循環死亡判定委員會的規定,確保其與治療、捐獻動員及摘取移植活動相分離。陶紅蘭援引2007年起實施的規定說,腦死亡判定須依據8項臨床標準和5項實驗室標準,並在至少12小時內評估三次。
對於死者生前未登記捐獻、但家屬希望捐獻的情形,陶紅蘭表示將研究在同意文書中更充分體現家屬意願和人道精神,同時確保法律執行嚴密透明,避免爭議或被利用。她說,越南有自身風俗習慣和對逝者的觀念,除法律規定外還需尊重家屬情感,相關程序須清晰透明,以保護捐獻者、家屬及醫務人員權益。
器官調配方面,起草機構將完善規定,要求通過國家數據庫系統實施,確保可追溯並設有檢查評估機制和明確標準。分配須公平,不因年齡、性別、地區、民族而區別,首要因素是捐獻者與接受者醫學指標的匹配;草案禁止篡改信息、錯誤更換接受者或非法干預調配數據庫以牟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