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就認定使用落後技術、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投資項目出臺具體程序。根據政府電子報公佈的《第49/2026/QĐ-TTg號決定》,投資者可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在線提交申請,也可直接遞交或經郵政服務寄送至按分級權限主持技術認定工作的機構。

決定對材料處理作出時限規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規時,若通過郵政或在線方式提交,主持機構須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資者補正,通知需列明材料名稱、受理日期、需修改補充的內容及理由、補正期限和經辦人員信息。材料齊全合規後,主持機構須在3個工作日內向環境管理部門和相應行業管理部門發函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的機構、組織或獨立專家須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對於規模大、技術複雜的項目,主持機構可在收到齊全合規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視材料和自身專業能力決定成立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組織實地考察並召開委員會會議,就項目技術認定提出意見。

主持機構在收到協同機構、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組織或獨立專家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決定附件第04號模板以書面形式出具項目技術認定意見。若項目機械設備、技術生產線已有合法有效且仍具效力的安全、能效、環保鑑定結果,主持機構可參考這些結果,不再要求重複評估,除非有依據表明結果已不準確或不適用。

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主持機構及相關國家管理部門代表,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委員會科技專業機構代表,以及與被認定技術領域相符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少於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委員會按民主、客觀、誠實原則工作,集體討論或以書面方式徵求意見,按多數作出結論,結論須形成紀要,並在有不同意見時載明各成員觀點,作為主持機構審議決定的依據。

決定還規定,鑑定證書由獲指定對投資項目機械設備、技術生產線進行鑑定的機構頒發,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12個月。科學技術部負責指定符合產品質量和商品法律條件的鑑定機構,開展投資項目機械設備、技術生產線鑑定;已按外貿管理規定獲指定對進口二手設備進行鑑定的機構,可向有權機關登記,申請補充投資項目鑑定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