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草案在原有處罰形式之外,新增多項強制執行措施,用於處理被處罰後拒不履行義務的個人和組織。越通社報道稱,討論在國會本次會議期間進行。
草案新增的強制措施包括:暫緩出境;封存機關駐地、經營場所或生產經營服務設施及其部分區域;停止提供電力和自來水;暫停車輛檢驗、登記和駕駛證件核發;停止提供互聯網、電信、數字基礎設施服務,或採取技術阻斷、訪問攔截措施。這些措施針對的是不自願執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
越通社報道指出,現行法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之一是,吊銷許可證、暫停營業等附加處罰形式缺少配套強制機制。當事人故意拖延、規避義務時,處罰決定難以落實或執行不徹底。草案因此補充上述措施,以擴大國家對拒不履行義務情形的干預手段。
按草案說明,暫緩出境針對的是違規個人或組織負責人利用出境逃避、拖延履行處罰決定的情形;停止供電供水,則適用於不執行暫停營業、不履行恢復原狀或拆除違建等補救措施的情形。停止互聯網和電信服務、技術阻斷等措施,針對在電子環境中不執行附加處罰或補救措施的組織和個人。
草案同時表明,這些強制措施的目的不是給民眾和企業的合法活動增加行政壓力,而是確保處罰決定得到完整執行、阻止違法行為繼續,並保護民眾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報道還提到,修訂思路包括提高罰款額度、擴大強制措施以增強威懾,但執法須針對正確的人和行為,避免無關者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