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在會場討論《招標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發言聚焦同一問題:招標價格如何認定、何時構成刑事犯罪,現行草案的邊界不清,令參與定價和審定的幹部擔心被追責。
芹苴市代表蘇愛雲(Tô Ái Vang)指出,草案第14條禁止行為與第46條業主權限之間缺乏銜接。法律一方面徹底分級授權業主自主決定包價和選擇承包商,另一方面第16條關於虛高價格的規定又完全放開量化標準,僅依據事後核查時與市場水平或參考數據庫的數字差額。她認為,這一法律空白使幹部產生怕錯、怕擔責心理,“市場波動、新技術沒有標準價,業主知道今天的價差可能成為明天刑事定罪依據,就不敢自主”。她建議補充規定,只有證明存在牟利、串通或有組織欺詐要素時,虛高價格行為才入罪;業主遵守正當程序的,不得因市場波動或技術特殊性造成的價差被歸責,並增設免責機制。
富壽省代表阮文孟(Nguyễn Văn Mạnh)高度評價起草組補充禁止安排、協議抬高包價和預算價行為,稱這是近年來造成預算流失和市場扭曲的關鍵原因。但他指出,串通抬價與正常市場詢價、收集報價的業務活動之間界限目前很模糊,法律若只作籠統規定,將繼續讓編制、審定和批准預算的幹部隊伍產生怕錯、怕被刑事歸責的心理。他建議補充明確量化法律標準,只有客觀證據證明有組織勾結、協議提供虛假報價以設定高於市場水平的預算價時,才視為被禁止的串通投標行為;同時明確保護幹部原則,招標方已按規定完整、正確履行詢價程序且無牟利因素的,在市場客觀波動時免除刑事責任。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Nguyễn Khánh Vũ)表示,實踐中因確定招標價錯誤造成國家預算流失,不少幹部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確定價格的依據仍然寬鬆時,包價就處於兩難:想作假的人利用它,做對的人害怕它。參加專家組、估價委員會的幹部總是提心吊膽。這正是第24號決議所指出的怕風險、怕錯、推諉責任、躲避工作的狀況,也是公共投資資金撥付緩慢的原因之一。”他建議補充提供虛假報價、確認不真實文件以確定包價和談判價的行為,補充緊急包價結算時事後核查規定;修改第19條第9款關於國家級大額醫療設備價格談判,供應商申報錯誤須退還差額,取消應供應商要求不公開談判結果的規定;補充編制和調整包價時至少與兩個獨立來源比對的要求,包括類似中標價和進口貨海關價值;補充公開因合同修改補充導致超過包價的修改;明確業主未充分比對強制來源須對包價負責,已充分比對且無牟利的,由提供不真實信息者負責。他還建議政府考慮修改《價格法》以與本法律同步,國有資金採購的鑑定證書須註明國家價格數據庫比對來源,鑑定企業未比對須負責。
嘉萊省代表黎黃英(Lê Hoàng Anh)就指定招標發言稱,2025年近30萬個包中,約5箇中有近4個為指定招標,比例78.35%,相當於GDP的4.2%;廣泛招標僅剩12.25%。而歐盟將直接授標比例達10%即視為紅色警報。沒有國家禁止指定招標,但任何地方指定招標都受法律約束,須說明理由並公開。他表示,例外不受約束的地方,“申請—給予”機制和團體利益就有生存空間;第04號決議要求徹底消除“申請—給予”機制,第68號決議只允許戰略、緊急任務指定招標,憲法第51條確認經濟主體平等、依法競爭,因此競爭應是根本。他建議在第4條明確廣泛招標為主,如第915號報告所寫“廣泛招標仍是所有情況下適用的形式”;刪除i點;按法律規定清單指定招標;限額不超過中小企業門檻;每起指定招標須有說明文件、按價值層級審批,並在簽署前至少公開5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