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討論《招標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將焦點放在藥品和醫療設備採購上,要求釐清採購機制與醫保支付機制的銜接,控制包價並強化問責,避免患者因供應中斷承擔後果。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胡志明市巴斯德研究所院長阮武忠表示,草案在賦予採購方式選擇權方面有顯著進步,但選擇權必須與選擇依據、價格標準和問責機制配套。他認為,醫療領域的衡量標準不是檔案是否齊全,而是醫療機構是否以合理總成本、在正確時間買到真正需要的東西。

阮武忠指出,草案第29條已有價格評估方法和技術與價格結合方式,但尚未強制對運營、化學品、耗材、校準、維護或停機時間佔比較大的包適用全生命週期成本。若只選初始採購價最低,醫療機構可能在設備整個使用週期支付更多。他建議在第29條第1款增加規定,要求此類包在招標文件中確定並公佈全生命週期總成本評估方法。

阮武忠還就第35條第3款提出疑問:獲准不適用《招標法》採購藥品、物資、設備的醫療機構,若提供不在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能否自行採購?他建議補充規定,允許這類機構對用非醫保支付服務收入採購的藥品、原料、化學品、檢測物資、醫療物資和設備自主決定採購,但須單獨核算、公開透明、保證專業質量並留存檔案備查。

興安省代表阮鴻越認為,草案從過程管理轉向結果管理,有助醫療機構主動採購。他提出兩點意見:第3條第1款d項允許一類和二類自主事業單位決定自行採購招標,但第34條第7款又要求政府規定這些單位的需求彙總,兩者不一致;他建議在第3條第1款d項末尾增加“集中採購目錄或適用價格談判藥品目錄所列商品採購除外”,並相應修改第34條第7款。

阮鴻越還建議在法律中寫入機制,允許醫療機構在集中採購尚未產生招標結果時主動採購最多12個月,避免供應中斷。目前該內容僅見於法令草案。關於價格透明,他同意高平省代表莫中堅的意見,認為第19條第9款d項允許應供應商要求不公開價格談判結果,與第4款d項由衛生部長規定相矛盾,建議刪除該表述,價格保密只適用於市場,不適用於檢查、監察和向社保機構公開。

安江省代表黃金明心建議完善第34條並細化第18條第4、5款,使主動採購權有明確依據。她同意在未產生承包商選擇結果、無法選擇承包商或框架協議失效時允許主動採購,但對承包商交貨延遲、短缺或不滿足必需使用需求的情形,應明確何時可補充採購、誰有權決定、採購範圍和數量時間限制,並防止重複採購或藉機規避集中採購。

海防市代表範秋青主張按風險等級和採購類型設計自主權控制機制。她認為,採購普通耗材與採購罕見藥、急救藥、高技術診斷設備或專用檢測物資不同,緊迫性、可替代性、供應商數量和患者安全影響各異,不應適用統一控制流程。她建議在第20條、第34條和第35條細化與各類醫療商品服務相適應的採購機制,按價值、風險、緊迫性、可替代性和專業影響分層控制。

範秋青還提出,對只有一兩種產品滿足專業要求的情形,應在第20條明確受控價格談判機制,基於獨立專業評估並對照國內外可比價格數據。她同時建議補充設備全生命週期總擁有成本評估要求,涵蓋耗材、維護、維修、培訓和運營,並控制技術配置構建,避免指向單一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