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舉行經濟社會議題討論時,嘉萊省國會代表團代表黎黃英提出研究試點黃金憑證。他給出的背景是,銀行信貸在滿足長期資金需求方面承壓,而居民相當規模的資產仍以黃金形式持有。有估算認為,越南居民持有約500噸黃金,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近12%。

按照討論中提出的模式,居民將黃金存入獲許可的機構,換取所有權憑證或要求返還相應黃金數量的權利;視機制設計,一部分黃金可轉化為生產經營和基礎設施投資資金。專家強調,這一模式須與國家借入黃金區分開來,並明確所有權、兌換能力、流動性和黃金使用監管,避免憑證變成投機或賺取差價的工具。

獨立專家楊紅河認為,黃金憑證可減少保管和交易不便,並可作為擔保資產,但安全程度取決於運行機制。他提出須確定參與者的黃金是分離存管,還是僅擁有要求發行機構返還等量黃金的權利,發行機構失去償付能力時的所有權和賠償責任也應在合同中寫明。

博士黎伯志仁同意研究試點,但指出不能把全部民間黃金視為可隨時投資的資金,因為居民持金還有保全資產、防通脹和應對經濟不穩的考慮,政策須有足夠可信度才能讓人自願參與。他提醒,金價波動時若大量持有人同時要求提金,發行機構可能失去支付能力;試點還須明確存管費用、防流失措施和賠償責任。

經濟專家阮忠堅以數字舉例說明風險:機構收進10兩黃金,按每兩1億越南盾賣出得10億越南盾,以年息8%貸出,到期收回本息10.8億越南盾;若金價漲至每兩1.2億越南盾,這筆錢仍差1.2億越南盾才夠買回10兩黃金。他認為若在收金時即固定返還金額,可限制發行機構的價格風險,但存金人可能買不回最初數量的黃金;即便按到期金價返還,合同也須寫明參照金種、定價時點和買入價或賣出價。

阮忠堅還提出期限錯配風險:若賣金所得資金投入長期項目,而存金人有權提前支取,發行機構可能來不及收回資金,即使項目有盈利前景。他建議試點規定實物黃金審計、擔保資產公開、存管保險和兌換權,資金須投向有效益的生產經營項目,並防止流入資產投機。越南此前曾開展黃金吸存和黃金放貸,後在限制風險和“經濟黃金化”的路線下停止,這段經驗表明任何吸存方案都須與返還能力掛鉤。

經濟專家阮智孝建議參照印度模式,設計3至6個月或1至5年的靈活期限黃金憑證,存金人可獲低於銀行越盾存款的利息,並建立需要時把憑證換成現金的機制。他還建議利用商業銀行網絡作為憑證分銷渠道,由越南國家銀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