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举行经济社会议题讨论时,嘉莱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黎黄英提出研究试点黄金凭证。他给出的背景是,银行信贷在满足长期资金需求方面承压,而居民相当规模的资产仍以黄金形式持有。有估算认为,越南居民持有约500吨黄金,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2%。

按照讨论中提出的模式,居民将黄金存入获许可的机构,换取所有权凭证或要求返还相应黄金数量的权利;视机制设计,一部分黄金可转化为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投资资金。专家强调,这一模式须与国家借入黄金区分开来,并明确所有权、兑换能力、流动性和黄金使用监管,避免凭证变成投机或赚取差价的工具。

独立专家杨红河认为,黄金凭证可减少保管和交易不便,并可作为担保资产,但安全程度取决于运行机制。他提出须确定参与者的黄金是分离存管,还是仅拥有要求发行机构返还等量黄金的权利,发行机构失去偿付能力时的所有权和赔偿责任也应在合同中写明。

博士黎伯志仁同意研究试点,但指出不能把全部民间黄金视为可随时投资的资金,因为居民持金还有保全资产、防通胀和应对经济不稳的考虑,政策须有足够可信度才能让人自愿参与。他提醒,金价波动时若大量持有人同时要求提金,发行机构可能失去支付能力;试点还须明确存管费用、防流失措施和赔偿责任。

经济专家阮忠坚以数字举例说明风险:机构收进10两黄金,按每两1亿越南盾卖出得10亿越南盾,以年息8%贷出,到期收回本息10.8亿越南盾;若金价涨至每两1.2亿越南盾,这笔钱仍差1.2亿越南盾才够买回10两黄金。他认为若在收金时即固定返还金额,可限制发行机构的价格风险,但存金人可能买不回最初数量的黄金;即便按到期金价返还,合同也须写明参照金种、定价时点和买入价或卖出价。

阮忠坚还提出期限错配风险:若卖金所得资金投入长期项目,而存金人有权提前支取,发行机构可能来不及收回资金,即使项目有盈利前景。他建议试点规定实物黄金审计、担保资产公开、存管保险和兑换权,资金须投向有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并防止流入资产投机。越南此前曾开展黄金吸存和黄金放贷,后在限制风险和“经济黄金化”的路线下停止,这段经验表明任何吸存方案都须与返还能力挂钩。

经济专家阮智孝建议参照印度模式,设计3至6个月或1至5年的灵活期限黄金凭证,存金人可获低于银行越盾存款的利息,并建立需要时把凭证换成现金的机制。他还建议利用商业银行网络作为凭证分销渠道,由越南国家银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