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通過第45/2026/TT-BYT號通知,修訂關於藥品及藥用原料良好生產規範(GMP)的部分條款。根據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生產現代劑型傳統藥(包括膠囊、片劑、顆粒劑)及其他劑型的設施,須按衛生部新的GMP規定實施生產。

通知對藥品生產設施提出質量責任要求:設施須對產品質量負責,確保產品符合使用目的、符合流通許可證規定,並避免使用者因產品不安全、質量不達標或效力不足而面臨風險。通知明確,實現這一質量目標是企業領導層的責任,需要企業各部門、各層級員工以及供應商和分銷商共同參與。

在質量管理方面,通知將質量管理界定為涵蓋影響產品質量的所有問題的廣泛概念,要求質量管理活動成為管理職能的一部分,由設施最高領導人批准質量政策。適用傳統藥生產的質量體系須覆蓋產品全生命週期,包括設計、驗證、計劃、執行、維護和持續改進等環節。

通知還要求對生產關鍵步驟和工藝變更進行驗證,並列出GMP所需條件,包括具備相應專業資質並接受培訓的人員、合適的設備與服務、正確的原輔料和包裝標籤、經批准的程序與指南,以及適當的儲存和運輸。生產記錄須完整記載規定的生產步驟,任何重大偏差均須記錄並調查。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產品召回系統,可從零售點或供應商召回任何批次產品;對市場上在售產品的投訴須進行核查、調查原因並採取措施防止質量問題再次發生。質量體系須形成文件,建立質量手冊或同等文件,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定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