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10月22日向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提交《住房法》修订草案,其中新增以国家资金发展租赁住房的内容,为尚无力购房的民众增加租房选择。草案与2023年《住房法》相比,增设租赁住房发展的专章,规定可租对象、投资资金来源、土地来源、优惠政策和管理机制。

根据草案第31条,在住房方面遇到困难或有租房需求的越南公民,属于可租用国家投资住房的对象。若登记人数超过房源供应,将按优先顺序审核。第一优先群体为革命有功者及烈士亲属,其后依次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贫困户、近贫困户,以及住房被收回或拆除但尚未安排安置的家庭。

草案还新增多子女家庭优先群体,条件是拥有两名及以上亲生子女,且其中至少一名子女自2026年7月1日起出生。省级人民委员会可结合地方实际补充优先对象,但不得改变法律已确定的优先顺序。

为形成房源,草案规定国家通过住房基金投资建设并形成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公共资产住房出售收入、与保障性住房发展和土地使用权拍卖相关的部分收入,以及自愿捐助和其他合法筹集资金。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被确定为使用工会资金开展租赁住房项目的主管机构,服务工会会员及属于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象的劳动者。

土地布局方面,草案定向在特别级、一级和二级城市范围内的坊,以及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等院校附近和公共交通导向发展区域发展租赁住房,以增加在工作、学习地点附近居住的机会,减少对商品住房供应的依赖。

草案同时保留并调整保障性住房的购买、租购政策。申购或租购者须属于政策对象,并符合相应的住房和收入条件;贫困户、近贫困户须满足认定标准。对于已有住房但距工作地点较远的情况,草案提出可结合地方实际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住房条件。同等条件下,革命有功者、烈士亲属、残疾人、符合上述生育时间条件的多子女家庭,以及独自抚养幼童且有住房困难的单身女性获优先。

草案还允许机关、企业租用保障性住房安排劳动者和预算内受薪人员居住。企业及公立事业单位可将租金计入规定费用,但不得使用国家预算支付;国家机关等经批准的,可在已获主管部门批准预算的情况下从预算中安排租金。工人宿舍政策基本沿用现行规定。草案要求扶持工作确保对象准确、条件充分、公开透明,并设有检查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