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在国会主席陈青敏主持、副主席阮鸿延 điều hành 的会议上,就修订《贸易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条款的草案进行讨论。多名国会代表围绕数字平台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数据控制力如何纳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竞争、市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提出意见。
草案对《竞争法》第10条的修改补充了按数字平台上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确定市场份额的方法,并规定联营企业集团的市场份额按整个集团计算。林同省代表杨克梅认为,这一方向有必要,因为单独营收并不总能反映多边平台上的竞争位置;但市场份额计算结果会直接影响支配地位认定、经济集中度评估和处罚适用,因此他建议在法中明确数据须对应正确的相关市场和计算期、只采用实际完成的交易、排除已取消、已退款和虚假交易,并避免集团内部交易重复计算。
草案第26条补充了认定企业显著市场力量的多个因素,包括控制数据的能力、网络效应、用户转换成本和数字生态系统优势;第27条则补充了与数字环境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谅山省代表阮登恩表示,这些修改有必要,但关键是如何统一有效适用。他指出,对市场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市场份额或营收上,也可能来自数据控制、接触客户的能力以及企业对某一平台的依赖;若缺乏适当评估方法,可能漏掉滥用行为,也可能给企业创新带来法律风险。他建议进一步明确第26条评估原则与第27条行为认定的衔接,区分合法竞争优势与滥用支配地位。
草案第2条第9款新增一项条件:市场份额低于10%的企业,即使有证据显示其具有显著市场力量,也不属于可被认定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形。岘港市代表陈孟辉对此提出疑问,认为应说明选择10%门槛的依据。他建议保留现行法依据实际市场力量证据认定支配地位的做法;若仍保留10%门槛,应研究严格的例外,仅在竞争机构掌握充分证据、说明理由并对决定负责时才考虑门槛以下企业。他强调,法律应保护经营良好的企业,但不应让一个固定数字成为滥用市场力量的空白。
工商部长黎孟雄回应称,草案已完善支配地位和显著市场力量的认定标准;根据国会代表意见,市场份额在10%以上且同时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仍可被认定具有支配地位。他表示,10%门槛基于实践以及韩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考虑消费者数据、网络效应、转换成本和生态系统等特殊因素;实践中一些企业市场份额不大,但在数据和技术方面拥有显著竞争优势,仍可能支配市场或阻碍其他企业进入。
永隆省代表陈国俊则关注执法协作。他建议由政府规定国家竞争委员会、市场监管力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电子信息和证据的接收、交换、移交责任,处理牵头单位与协作时限,确保各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处理,不遗漏也不重复处理同一案件。他举例说,一笔在线交易中的商品信息、广告方式和竞争方式可能涉及多个机构的管理范围;若信息移交和核查协作不清晰,案件处理可能被拖延,民众和企业不得不反复提供材料。
国会副主席阮鸿延在总结时要求,会后国会秘书长与经济财政委员会常务机构尽快汇总代表的全部意见,包括小组讨论、会场讨论和书面意见,送政府指导吸收、解释并完善草案,随后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再提请国会在本次会议末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