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于2026年8月23日通过第15/2026/QH16号法律,修改补充《国家赔偿责任法》若干条款,新法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17条第11款经修改后明确,在土地管理领域,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违法颁发、不予颁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的行为。这一修改的关键在于,法律文本首次把“不予颁发”与颁发错误、收回错误并列写入赔偿范围。
不过,新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未获发证,国家就必须赔偿。要产生赔偿责任,须先认定不予颁发行为违法,同时满足《国家赔偿责任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存在属于赔偿范围的损害。因此需要厘清四个问题:土地使用人是否具备获证条件;主管机关拒绝发证是否有法律依据;不予颁发是否违法;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2024年《土地法》对可以发证和不得发证的情形均有具体规定,判断须结合土地来源、使用过程、土地使用权证件、现状及个案法律条件。报道指出,并非所有迟延发证、拒绝发证或要求补充材料的情形都属违法行为;当事人需查明主管机关不予发证所依据的理由是否合法,并保留已提交的全部材料、受理回执、预约单、补件通知、答复或拒绝处理文书,以及证明土地来源和使用过程的文件。
在损害与因果关系方面,违法不予发证须造成属于赔偿范围的损害,且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关联。报道提醒,当事人应保存证明实际损害的材料,而不能仅笼统声称“没有证造成了损害”。此外,有权要求发证与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是相互关联但并不等同的两个问题,具备获证权利并不当然意味着享有赔偿权利。
新法对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不仅要发证正确、收回正确,不予发证同样必须符合法律。对土地使用人而言,这为在符合发证条件却遭违法拒发、并因此产生可赔偿损害时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