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就《住房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焦点集中在社会住房(保障房)购房五年后的转售机制与定价规则。建设部长陈鸿明到场说明,回应代表对管理机制、价格水平及转让条件的关切。
多名国会代表对现行草案中“五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的取向提出质疑。北宁省代表陈文林认为,社会住房由国家通过免减土地使用费、税收、优惠贷款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多项优惠形成,其社会属性不应仅因时间流逝而消失。他警告,若允许五年后自由按市价出售,国家优惠可能变成首位购房者的私人利润,而面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资源反而缩小。
另一方面,永隆省代表石福平指出,将转售价格上限锁定为原购买价,未考虑通胀和房屋维修养护成本。他认为完全由市场定价可能使政策对象买不起,但限制过低又会过度压缩业主的财产权。胡志明市代表武玉清竹也提到,民众可能因家人患重病或工作地点变动而不得不出售住房,以原购买价设上限可能使低收入者吃亏。岘港市代表谢文河则从工人实际出发,建议在不再需要居住时允许购房者将房屋卖回给开发商,回购价应合理计算已还贷款和利息。同塔省代表范文和也主张直接卖回开发商,由开发商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对象,避免个人之间倒买倒卖牟利。
陈鸿明在解释时强调,转让必须通过具体条件加以控制。他表示,社会住房是党和国家为住房困难者提供的人道政策,若不想住、住不了而想卖掉,就必须设定条件,否则会沦为政策套利。他提到,普通住房工程使用寿命可达约100年,政策对象以优惠成本购房是为保障长期安居,因此“买完五年后就想按市价出售是不行的”。他称起草机构已征求国会常委会和地方意见,拟设计严格规定,限制转售价格不超过购买时价格,或仅允许转让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受益对象。
针对各地和各项目社会住房价格差异,陈鸿明表示所有售价在开盘前均须经建设厅审定。尽管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费、税收、征地拆迁和信贷优惠,实际成本仍取决于建设投资、基础设施和银行贷款利率。他举例说,建两三层地下车库的工程与只有一层或无地下层的楼房成本完全不同。受建材地区差价影响,近期社会住房价格普遍在每平方米1500万至2900万越南盾之间。出租方面,草案规定租金不得超过省级人民委员会发布的上限,包括私人投资项目。他以河内为例,同一区域商品房月租约1800万越南盾,而政策性住房月租约600万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