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总理委托,副总理兼国防部长潘文江大将简要介绍了呈文,表示该法案重点修改与机构设置相关的法规,并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紧迫问题。
修改、补充9项军事国防相关法律的部分条款
该法案修改、补充了9项法律的部分条款,包括:《国防法》;《越南人民军军官法》;《专业军人、国防职工和国防人员法》;《兵役法》;《越南边防法》;《人民防空法》;《动员预备役力量法》;《民防法》;《自卫民兵法》。
对于《越南人民军军官法》,本次修改涉及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政委、副政委等职务;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政治员、副政治员;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最高服役年龄;以及动员预备役部队的职务任命。
具体而言,该法案将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政委的职务从“师长、师政委”组调整至与“兵种、海军区司令、政委”组同级。省级军事指挥部副指挥长、副政委的职务从“副师长、副师政委”组调整至与“兵种、海军区副司令、副政委”组同级。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与“营长、营政治员”组同级。乡级军事指挥部副指挥长、副政治员的职务与“副营长、副营政治员”组同级。
对于《自卫民兵法》,将修改关于乡级军事指挥部的规定,明确乡级军事指挥部是直属河内首都司令部、胡志明市司令部和省级军事指挥部的地方军事机构。
潘文江大将明确指出,对9项军事国防法律的修改、补充主要涉及组织、职权和立法技术方面的调整,不会产生关于人力待遇和国家预算支出任务的新政策。

将向政治局和书记处报告
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上将在介绍审查报告时表示,对于《越南人民军军官法》,常务委员会认为草案内容符合机构设置的主张。然而,常务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员的规定,以符合实际并确保可行性。
对于《专业军人、国防职工和国防人员法》,常务委员会基本赞同,并建议政府继续审查关于分级管理、职务标准、政策制度的规定,以确保执行中的统一性。
对于《自卫民兵法》,常务委员会基本同意将乡级军事指挥部的任务和权限调整为地方军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建议研究将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员规定为军官的基本职务,并继续评估资源和经费方面的影响,以使乡级军事指挥部能够完成新任务。
国会主席陈青敏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审查机构关于安排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员为正规军官的意见,以符合将军官派往乡级的方针,并实行一人指挥与政委、政治员制度相结合。如果无法安排,则明确由党委书记兼任的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员职务的职责、功能、任务和工作关系。
为进一步澄清一些问题,潘文江大将表示,一年前书记处已对军队政治机关的组织作出规定。政治局关于乡级党委书记兼任政治员的结论也于1月刚颁布。潘文江大将明确表示,将吸收意见并向政治局和书记处报告,以补充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员为正规军官。
(编译:张悦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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