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看到市场的机遇和潜力便应运而生,但当经营活动不再高效、缺乏竞争力或企业主不再有继续经营的需求时,也需要退出市场。
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规律。因此,除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外,法律也需要确保企业能够快速、透明且合法地退出市场的机制。
然而,在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2020年《企业法》用一章共26条规定了企业设立,同时有第168/2025号议定提供指导,而企业解散仅主要规定在第207条至第211条这5个条款中。
事实上,法律在市场准入方面已经相当宽松,但还没有相应的机制让企业结束其法律寿命。
企业解散:最大的瓶颈仍在于税务手续
据统计,2026年前8个月,共有40,820家企业完成了解散手续,同比增长125.5%。同期,新设企业数量为138,097家,增长7.7%。
企业解散数量大幅增加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
一方面,这表明市场竞争压力和市场筛选过程正在激烈进行。另一方面,一个重要原因是税务机关正在积极处理解散申请,结束了此前长期积压的状况。
问题是:为什么企业解散申请会长期积压?
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税务手续。根据《企业法》第208条规定,企业通过解散决议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解散决议送达各职能机关及相关各方。
在完成债务清偿和解散费用支付后,自企业登记机关收到解散决议之日起满180天,如果企业或相关方未提交书面反对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更新企业法律状态。
这是理论上的流程。但实际上,企业要完成解散,还必须经过一个重要而艰难的环节:办结税务手续。
财政部第90/2026号通知规定,自企业提交解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必须核查税务状况。如果企业不再欠税,税务机关将发出终止税号效力的通知。之后,企业再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结手续,正式终止法人资格。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实际上已成为企业解散过程中的重要“症结”。
一家企业可能已经停止经营、不再有收入、不再有经营需求,但如果税务手续未办结,企业仍无法正式终结其法人生命周期。企业便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继续经营已无效益,想要解散也办不成。
更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解散申请都复杂。有些企业运营时间短,尚未产生收入,没有欠税,也没有税务违规。对于这类情况,如果仍对其适用与复杂经营企业相同的长时间核查程序,合规成本将成为不必要的负担。
管理部门的责任何在?

2026年5月8日,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税务数据清理行动的第595/QĐ-CT号决定。该行动重点审查和标准化纳税人数据,特别是那些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办结税号终止手续,或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企业。既定目标之一就是及时处理解散和终止经营申请,避免拖延。
这是必要的方针。准确的税务数据库不仅有助于国家机构更好地管理,也有助于防止利用企业法人进行税务欺诈、买卖发票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然而,数据清理不能仅仅是一场处理积压申请的“专项行动”。如果造成积压的根源得不到解决,那么行动结束后,新的积压完全可能继续产生。
因此,除了纳税人的责任外,还需要明确国家管理机关在接收、指导和办理申请方面的责任。
《企业法》对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设立申请的职责规定得相当明确:自收到合格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企业登记机关必须发放或拒绝发放企业登记证,若拒绝必须说明理由。
与此同时,对于解散手续,税务机关拖延处理申请的问责机制和制裁措施尚不对等。这是一个需要填补的空白。
不能一边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时限、义务和处罚,另一边却缺乏对公权力机关处理企业申请时的相应问责机制。
特别是在办理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这些要求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透明,且限于确定纳税义务所必需的范围。
不应让企业陷入需要提供法定范围之外的材料,或为完成一项行政手续而多次往返的境地。
需要完善企业解散的专门法律框架
国会刚刚通过的修订后的《企业法》将提出继续完善实施细则的需求。这也是建立一个全面、统一的企业解散法律框架的合适时机。
如果国家已经建立了让企业快速、简单、便利进入市场的机制,那么也需要有类似的机制让企业退出。
一家不再有存续需求的企业应被快速、透明、平稳地解散,而不是在系统中以“已停业但未解散”的状态存在多年。
有关解散的规定目前散见于多份文件,尤其是税务规定。因此,有必要研究将这些规定汇集并统一到一份跨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中,从而避免各机关理解不一、执行各异。
4项建议
第一,必须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处理企业解散申请的时限和责任。若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仍无回应,或未能确定尚存的纳税义务,则应有法律机制使企业不必像现在这样无限期等待。
第二,需要根据税务风险程度对企业进行分类。对于微型企业、尚未产生收入或经营活动简单的企业,解散手续应设计得更为简便快捷。对于存在高风险迹象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进行更深入的核查。
第三,需要研究针对难以追缴的税款和罚款的处理政策,尤其是那些实际上已停止经营但在系统中长期存在的企业。这既有助于企业结束法人生命周期,也能减轻税务机关的管理压力。
第四,应依据企业规模来确定税务行政违法处罚,对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有合理的处罚标准。
健康的营商环境不仅取决于新设企业的数量,还要看能否帮助企业完整走完其生命周期:“生老病死”。
当企业能够轻松进入市场、在透明的环境中经营,并在失去经营能力或需求时能够迅速退出,那才是一个真正有利的营商环境。
需要分类,避免“一刀切”
需要改革的问题之一,是对解散企业的税务检查和管理方式。
目前,行政处罚措施适用于所有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微型、中小企业合规度较低、合规成本有限,应适用比大型企业更低的处罚标准。唯有如此,“花几百万越盾开办企业,而‘注销’却要耗费上亿越盾”的情况才不会继续发生。
在处理申请过程中,税务机关也不能对一家从未产生收入、没有发票、没有员工且不欠税的企业,与一家经营多年、收入庞大、交易众多且存在税务风险迹象的企业适用同一套流程。
将所有企业等同地放到同一个核查流程中,会使简单的申请也要经历与复杂申请类似的处理步骤,增加时间和合规成本。
(编译:Eric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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