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下午分组讨论《电子身份与认证法》草案,多名代表就身份标识范围、强制电子认证义务和基层数据联通提出修改意见。讨论焦点集中在如何避免身份系统过度扩张、减轻老年人等群体的使用负担,以及防止乡坊一级因缺乏自动联通机制而重复手工核对。

来自顺化市的代表阮清春提出,将事件、交易、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非实体对象纳入身份标识范围,需要设定明确标准,确保必要且适度,避免侵犯个人隐私。他建议把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已完整规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另一类是资产、产品、数据、地点等由政府按目录规定并附影响评估的扩展对象。对于事件、交易和行为,他认为只应作为与主体身份关联的记录保存,不应赋予独立身份,并优先复用和对接现有身份编码。

在强制对接与电子认证义务方面,阮清春表示,适用范围、认证程度和可行性都需进一步明确。若不分风险等级、在没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要求多个领域强制认证,可能给老年人、残疾人、困难地区居民以及尚未使用VNeID的人带来困难。他建议按政府目录所列交易的风险等级确定强制认证,规定最低认证程度和分领域实施路线图,并在影响评估后提供替代方式和无障碍支持。对于社交网络,他提出只在注册账号环节认证,不要求公开身份,同时厘清与银行、电信、证券等专门法律的关系。

河内市代表阮黄长认为,把身份标识对象扩展到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资产、地点和空间,是适应国家数字化转型、服务智慧城市和溯源管理的必要立法思路。但他指出,草案同时列出“事件、交易、行为”和“其他非实体对象”,未区分强制与自愿对象。他以乡坊管理实际说明,日常小额民事交易和买卖数量庞大,若不加区分地把所有行为和交易都视为电子身份对象,系统将面临严重技术过载,也容易深度干预并侵犯民众隐私。

阮黄长建议增加条款,规定对草案第7条第1款b、c、d项所列对象的电子身份标识按自愿原则、依机关组织和个人需要实施,除非专门法律规定为服务国家管理、防范商业欺诈或保障国防安全而必须强制。他还建议将d项改为“依专门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电子事件、交易”,删去单独的“行为”一词,以避免广泛收集个人数字痕迹。

关于身份信息收集与更新,阮黄长要求明确数据来源、准确性、更新责任和现有数据的复用,减少民众和企业负担。他表示赞同不再重复收集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已有数据,继承已标准化的专门流程授予身份编码,而不要求民众从头重新登记。但他提醒,乡坊目前分别按地块编号、个人身份编码、经营场所编码管理土地、户籍和食品安全数据,若只规定授予独立的国家身份编码和自主编码,却不硬性规定与现行专门编码自动联通,基层办理分地、土地登记和合同认证时仍会回到纸质材料手工核对。

他因此建议补充规定:对已按专门法律获得统一管理编码的资产和对象,如地块编码、企业编码、车牌号、保险号,国家身份系统管理机构有责任建立自动联通和数据对接机制,不得重新收集信息或要求组织个人重新申报、提交补发申请。自主身份编码也应采用整合结构,与所有者国家身份编码同步关联,避免重复和信息冲突。

阮黄长还提到草案与即将生效的《首都法》直接相关,建议同步制度化数据治理中的彻底分权。他提出,应规定国家电子身份与认证系统必须建立开放应用程序接口,与首都及中央直辖市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实时双向联通,使基层干部能即时核验身份,无需民众重复出示证件;同时授权河内市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允许专业机构和乡坊直接调取、核对辖区内公民、地点、工程和经营场所的身份数据,且无需支付数据调取费用,以服务智慧城市管理、建设秩序、食品安全、消防和社会民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