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10月27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就《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与获取法(修订)》草案作出说明,重点回应有关未满18岁未成年人捐献组织、器官的提议。卫生部表示,草案继续禁止活体摘取未满18岁者的身体器官,仅在特殊情形下考虑活体捐献可再生组织,死后捐献则须符合严格的法律与医学条件。
据卫生部在会上公布的内容,草案允许在儿童已登记或生前表达捐献意愿、并取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考虑在其死后获取组织与身体器官。这意味着儿童死亡后父母的同意,目前尚未被确定为足以单独实施捐献的独立条件。
犯罪学专家、上校博士陶忠孝(Đào Trung Hiếu)在接受《知识与生活报》采访时表示,对活体儿童扩大组织捐献范围——包括可再生组织——须极为审慎。他指出,问题不仅在于医疗干预的安全程度,还涉及儿童自主决定的能力,以及儿童可能承受来自家庭与情感关系的压力。
陶忠孝提出,对于因病或事故突然死亡、生前未登记也未表达捐献意愿、但父母希望捐出仍符合医学条件的组织与器官以救人的情形,草案尚未充分解决。他建议研究设立特别机制,在无证据显示儿童曾反对的前提下允许父母作此决定,并配套严格保障:由独立专业委员会判定脑死亡或循环死亡,父母书面自愿同意,不存在非法物质利益,获取、调配与分配全程可监督、可追溯。
针对有说法称卫生部工作组或学校强迫学生同意捐献器官,陶忠孝认为应具体核查调查问卷内容、组织方式、指导材料及学生与家长的反映。若指控不实,职能部门应公开信息与证据予以驳斥;若发现征求意见带有强制、施压或错误解释目的,则应纠正、不得回避。
陶忠孝还强调须区分三件性质不同的事:就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登记捐献意愿、实际实施组织或器官捐献。他援引2016年《儿童法》第74条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指出,就涉及儿童的问题征求7岁至未满18岁儿童的意见属于政策咨询,与要求其登记捐献或授权医疗机构获取其组织器官并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