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10月27日下午舉行記者會,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與獲取法(修訂)》草案作出說明,重點回應有關未滿18歲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器官的提議。衛生部表示,草案繼續禁止活體摘取未滿18歲者的身體器官,僅在特殊情形下考慮活體捐獻可再生組織,死後捐獻則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與醫學條件。

據衛生部在會上公佈的內容,草案允許在兒童已登記或生前表達捐獻意願、並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考慮在其死後獲取組織與身體器官。這意味著兒童死亡後父母的同意,目前尚未被確定為足以單獨實施捐獻的獨立條件。

犯罪學專家、上校博士陶忠孝(Đào Trung Hiếu)在接受《知識與生活報》採訪時表示,對活體兒童擴大組織捐獻範圍——包括可再生組織——須極為審慎。他指出,問題不僅在於醫療干預的安全程度,還涉及兒童自主決定的能力,以及兒童可能承受來自家庭與情感關係的壓力。

陶忠孝提出,對於因病或事故突然死亡、生前未登記也未表達捐獻意願、但父母希望捐出仍符合醫學條件的組織與器官以救人的情形,草案尚未充分解決。他建議研究設立特別機制,在無證據顯示兒童曾反對的前提下允許父母作此決定,並配套嚴格保障:由獨立專業委員會判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父母書面自願同意,不存在非法物質利益,獲取、調配與分配全程可監督、可追溯。

針對有說法稱衛生部工作組或學校強迫學生同意捐獻器官,陶忠孝認為應具體核查調查問卷內容、組織方式、指導材料及學生與家長的反映。若指控不實,職能部門應公開信息與證據予以駁斥;若發現徵求意見帶有強制、施壓或錯誤解釋目的,則應糾正、不得迴避。

陶忠孝還強調須區分三件性質不同的事:就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登記捐獻意願、實際實施組織或器官捐獻。他援引2016年《兒童法》第74條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指出,就涉及兒童的問題徵求7歲至未滿18歲兒童的意見屬於政策諮詢,與要求其登記捐獻或授權醫療機構獲取其組織器官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