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長陳鴻明10月30日上午在國會就《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表示,草案第18條第5款已具體規定投資商可以收取房地產項目定金的各項條件,第5條第5款則明確禁止在房地產尚不具備經營條件時收取定金。他稱,投資商須完成多項程序,包括施工至完成地基階段,只有滿足全部要求的投資商才能進入按規定收取定金的階段。
陳鴻明表示,第18條第6款規定定金違規行為依照民事法律處理。針對購房者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所涉剩餘5%款項,他說該款項由銀行擔保,投資商須在項目從開工到驗收、竣工及交房的全過程中履行義務。他認為,對嚴格執行、透明運作的投資商而言,完成義務並向客戶發證是應盡責任。
關於參與項目企業的15%自有資金條件,陳鴻明稱企業在取得投資主張前須滿足規定的資金條件,投資商可通過招標或指定招標方式選擇。他要求地方主管部門嚴格執行企業參與項目的條件規定,包括自有資金要求。
在房地產國家數據庫電子標識方面,陳鴻明強調這是國家有效管理和監督市場、限制欺詐與投機的工具。他介紹,建設部已完成用於住房和房地產市場數據採集、連接、存儲和提供的信息技術基礎設施及軟件系統,並與部分國家數據庫互聯互通,已向地方移交管理賬戶。
據陳鴻明公佈的數據,截至7月30日,該系統已創建12200個用戶賬戶,記錄66302筆房地產交易、816個房地產項目和18106份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其中3746份證書通過系統行政手續錄入信息。他表示,數據更新、補充和完善工作將繼續按規定推進,以提高國家管理效率和市場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