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下午讨论《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低排放区的设立条件与成本分担成为焦点。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表示,设立低排放区须与保护居民健康的目标挂钩,并为受影响群体提供可行的转型方案,不能让低收入者承担转型成本。

阮武忠指出,草案规定低排放区的设立原则,并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同级人民议会决定。他认为这一权限安排具有代表性,与政策对民众生活的影响相称;但草案仍缺少强制性要求,包括健康影响评估、污染数据公布、社区咨询,以及针对受影响群体的支持路线图。

他分析,如果在公共交通尚不能满足需求、缺少换乘点和适当转型支持政策之前就限制车辆,成本可能落到低收入劳动者、残疾人、老年人和小型经营场所身上。他建议地方在设立低排放区前公开基线数据,开展健康及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并征求社区意见,方案还须配套完善公共交通和协助民众转换车辆的路线图。

同日讨论还涉及向已超载水体排放废水的规则。阮武忠对草案保留“不得向已无承载能力的水体排放”原则、却为新项目开例外表示疑虑:处理后废水达到地表水水质标准,并不等于整个流域的污染总负荷不会增加。他建议确立不得增加已超标参数负荷的原则,例外须按参数逐一评估,并计入累积影响和季节性不利条件。

嘉莱省代表黄氏英草(Huỳnh Thị Anh Thảo)表示,一条河流可能在某项污染参数上超载,例如有机物,但对其他参数仍有承载空间;若继续允许新项目排放污染物,污染可能持续,影响下游生活用水、水产养殖和农业生产。她建议修改草案第7条第2款,除有经核验的减载或处理方案、确保不降低受纳水体质量外,不得增加已超载污染参数的负荷。

黄氏英草还提到取消废物处理工程试运行程序的建议。她认为企业可自行试验、调试并在达标后排放,但须有核验机制,尤其是高风险排放源;工程建成不等于能在各种负荷下稳定处理废物,应保留监测结果,并具备在工程未达标时防止排放的措施。阮武忠则建议,将监测能力认证改为自行申报,须同时配套检验标准、独立检查和数据追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