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下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修订草案,以及《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武玉清竹在发言中支持修订《环境保护法》,并把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执行环节作为重点提出。她引用政府电子报反映的现实情况:居民按规定分好类,但收运车因缺少专用车辆又把垃圾混在一起,民众的努力在第一个环节就被抵消。
武玉清竹指出,现行《环境保护法》第75条和第77条已经规定,已分类垃圾须分别存放和运输,但法律要避免停留在纸面,这次修订应明确执行机制和每个环节的责任。她建议把第77条修改为:在接收、收集、运输和移交处理设施的全过程中保持分类结果,按各单位承担的工作范围明确责任,并与实际检查和民众监督挂钩;一旦发现垃圾混装,须确定责任单位、要求整改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她还提出,应把“保持分类结果”列为公共服务合同和验收档案中的强制指标,服务方违规应扣减付款或严肃处理。她认为,验收不能只看“运走多少吨垃圾”,否则会浪费数以百万计家庭的努力,居民缴纳的税款和国家预算支出应当换来与之相称的服务质量。
在配套安排上,武玉清竹要求垃圾分类与收运能力同步,并完善第75条,明确省级人民委员会在确保源头分类与收集、运输、处理相衔接方面的责任;第77条则应明确乡级人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检查和解决民众反映方面的责任。她主张方案要明确人员、任务、资源和期限,公开收运时间表和接收点,便于民众监督,同时加强检查,不能以“缺车、缺基础设施”为由推卸责任、拖延混装收运。
关于第79条,她建议按垃圾重量收费并规定各地具体路线图,让价格机制成为对分类正确者的直接经济激励。针对第77条第2款拒绝收运的权利,她要求同时规定服务单位的并行责任:居民分类正确时,收运单位不得以缺少设备为由拒绝接收;若因居民分类错误而拒收,收运单位须指导改正。她还提出,地方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及时清运方案,不能让推诿导致垃圾在居民区积压。
武玉清竹还建议在第75条和第77条中明确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及社区对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机制,规定处理民众反映的期限并强制公开结果。她表示,居民自愿分类之后,后续流程属于政府和公共服务系统,“居民分对,系统就必须收对”,这既是保护环境,也是维护民众对国家管理能力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