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並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由公安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陳述,當天進入國會審議程序。
根據草案安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將轉由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承接;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同時補充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的偵查機關可在公安部長、國防部長分派下,對其它犯罪行使偵查權,以處理實際案件並保障客觀性。
草案共8章52條,比2015年現行法律減少21條,刪除1章24條,新增2條,修改補充48條。梁三光表示,現行法律實施8年多來暴露出一些障礙和不足,與實際情況不完全適應;此次修訂旨在精簡國家機構組織,落實不再設立縣級行政單位的主張,並完善偵查任務、權限和管轄規定。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提出多項意見。委員會建議在法案中直接明確規定公安和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以符合國會常委會第277號結論、政治局第66號決議及《國會組織法》相關規定,並與檢察院、法院的組織規定保持統一。
委員會還建議慎重考慮取消海關、林檢、漁檢機關對輕微犯罪在當場抓獲、證據和身份清楚情況下一個月內偵查全部案件的權限,並要求起草機關與《刑事訴訟法》草案相關規定銜接。對於偵查員職級標準,委員會主張保留任命偵查員時須經入門考試的規定,與檢察官、法官的相應要求一致。
此外,委員會建議調整偵查機關首長對副首長的授權機制,明確副首長主要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所分管領域工作,具體訴訟權限依《刑事訴訟法》行使;對擔任鄉級公安長或副鄉級公安長的中級、高級偵查員,應按罪名和地域限定偵查權限,並排除其決定適用、變更、取消特別訴訟偵查措施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