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越南公安部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在國會會議上提交包括《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與救援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在內的五項法律草案。據《健康與生活報》報道,草案提出取消消防驗收檢查程序,將管理重心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並強化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所有人的責任。
在消防領域,草案修改補充《消防與救援法》12個條款。政府建議取消消防驗收檢查手續,改為事後檢查,並結合對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執行消防驗收規定的檢查。草案還提出取消消防器材、救援設備及防火阻燃材料、構件上市前的許可手續,改按產品質量法規管理。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到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草案內容,但建議進一步明確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所有人的責任,以及機構負責人、戶主和車主在遵守消防設計審定內容和維持已投入使用工程消防要求方面的責任。審查機構還提出,需為合併後的省市處理現有設施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問題提供技術解決方案,並完善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後的法律框架和過渡條款,避免出現法律空白。
在武器和輔助工具管理方面,草案將武器、軍用爆炸物、輔助工具及相關許可證的收回權限,在公安部管理範圍內下放給由公安部長規定的有權機關,具體通過公安部通函規定,並全面下放給治安行政管理警察局執行。草案還取消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補發和收回手續,取消組織、企業須持有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的條件。
草案同時簡化軍用武器、體育武器和輔助工具配備手續的材料,縮短爆炸物前體經營許可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的辦理時間,從5個工作日減至3個工作日。審查機構對上述分權、減證和簡化手續表示贊同,但部分意見要求明確公安機關在申請人無需提交證明文件時,如何核實“已獲部委、行業或有權機關領導同意配備”的內容,並要求說明縮短辦理時限的可行性。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則提出,取消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後,須明確經營條件和組織、企業責任及檢查處理機制,並補充過渡條款處理此前已發放的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