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將行政處罰的罰款上限從個人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即較現行規定上調50%。草案說明稱,提高上限旨在增強預防和威懾效果,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稱。

來自廣治省的代表阮慶武反對將行政處罰時效從1年延長至3年,主張維持現行1年。他認為,延長時效與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處罰的原則相悖,審查報告也認為不夠合理。他提到,對於“冷罰單”,作出處罰決定的期限從確認違法者之日起算,時效是唯一限制;若延至3年,車輛可能已轉手他人,違法記錄累積數十條、金額達數億越南盾。

阮慶武還指出,現行交通罰款水平相對民眾收入偏高。他引述數據稱,摩托車闖紅燈罰款400萬至600萬越南盾,汽車為1800萬至2000萬越南盾;而2025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約1.255億越南盾,人均收入約每月600萬越南盾,農村地區接近每月520萬越南盾,收入最低的20%群體約每月210萬越南盾。他據此表示,一次摩托車闖紅燈罰款約相當於人均月收入的83%,超過最低收入群體月收入的兩倍。

阮慶武以峴港為例稱,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間,有10909輛被暫扣車輛逾期無人認領。他認為,當罰款超出支付能力時,處罰決定可能無法執行;現行罰款已產生威懾效果,交通事故三項指標均下降,擴大加倍罰款適用範圍缺乏實踐依據,處罰規定應與民眾收入條件和執行能力掛鉤。

海防市代表武文進在討論中表示,違法行為應得到公平、嚴肅處理,但處罰也要讓違法者有機會改正,無過錯者不應受牽連。針對草案中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的強制措施,他指出這些已屬生活必需和勞動工具,若違法經營場所與住戶共用系統,停供可能影響無過錯居民;對靠日收入生活的商販和勞動者,停業一天即增加家庭負擔。

武文進提到,草案已補充僅在無其他適當強制措施時方可適用的原則,並限制影響範圍以保護相關方合法權益,但原則需配套明確執行方式。他提出由誰負責核實共用服務、哪些情形應排除、造成無過錯方損失時如何補救賠償等問題,建議繼續評估影響,並在法律中明確共用設施的核實責任、排除情形及錯誤適用時的補救賠償機制。

關於提高罰款上限,武文進認為,對故意違法、牟取不正當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嚴肅處理,使罰款不致形同虛設;但許多民眾、經營戶和小企業仍在艱難維持生產、支付工資和生活開支。他表示這是最高罰款額而非適用於所有行為,提高上限時需考慮各類對象的履行能力,並建議進一步評估上限提高50%對經營戶和小企業的影響,明確罰款與違法性質、執行能力的相稱性,同時審查草案中延期、減繳、免繳和分期繳納的條件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