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擬議規定允許對由技術設備、業務手段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免做處罰筆錄。公安部長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代表起草機關向國會作了說明。草案同時擬將免做筆錄處罰的罰款上限從現行個人50萬越南盾、組織100萬越南盾,提高至個人100萬越南盾、組織200萬越南盾。

海防市國會代表裴忠誠(Bùi Trung Thành)在討論中表示支持這一補充規定。他列舉稱,目前通過車輛載重檢測設備、呼氣酒精檢測儀、安全秩序與交通調度監控攝像頭等技術手段發現的違法行為,所採集的結果已提供足夠依據和數據,供有權限者審議並作出處罰決定。他認為,在已有充分技術證據的情況下繼續要求做筆錄並無必要,會增加不必要的處罰程序、延長處理時間併產生費用。

裴忠誠同時強調,免做筆錄不等於跳過違法處理步驟。他說明,有權限者在接收技術設備數據後,仍須確定違法組織、個人信息,並以書面通知要求當事人前來處理,除非已在違法現場確定違法者及相關方;其後仍須作出處罰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他認為這一流程仍能保證準確、客觀,同時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手續。

起草機關公安部表示,通過技術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均具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和數據,採集結果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內容包括使用設備的機關、單位名稱及使用人姓名和簽名,違法行為人的名稱、地址(在可核實的情況下),以及圖像、聲音、測量指標、時間、地點、違法行為或測量分析鑑定結論等信息。公安部稱,這些信息已對應行政處罰筆錄中的重要內容。

公安部還說明,在尚未具備作出處罰決定依據的情況下,有權限者雖無需做筆錄,但仍須採取核實案情、收集電子數據、確定財物價值等措施,並製作文件材料記錄上述程序的過程和結果,以確保客觀、準確、完整。裴忠誠在同一討論中也支持取消必須發佈暫扣決定、返還違法財物與工具及執業許可證決定的規定,改為只需製作暫扣筆錄和返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