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討論《證券法》修訂草案,其中關於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的規定引發代表分歧。據越南之聲報道,草案擬取消一項限制:最近6個月內因證券領域行政違法被處罰者,不得擔任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部分代表認為,這一改動可能讓剛受處罰的人仍可出任關鍵管理職位。
來自海防市的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對取消上述排除條款表示擔憂。他指出,按照草案,剛被行政處罰的人仍可能具備擔任總經理的資格。胡志明市代表杜德顯(Đỗ Đức Hiển)和永隆省代表阮氏燕妮(Nguyễn Thị Yến Nhi)持相同看法,強調削減行政手續必須與維護市場紀律和安全並行,因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直接影響公司治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者資產保護。這些代表建議在草案中保留該條件。
另一組意見則主張按職責區分任職門檻。芹苴市代表蘇愛芳(Tô Ái Vang)提出,應區分戰略治理角色與專業執行任務:董事長主要負責定向、制定戰略和對接合作夥伴,不直接負責日常交易業務。她建議,對總經理(或經理)及直接分管專業的副總經理強制要求相應執業證書;對不兼任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只應適用與其職能任務相符的條件,避免增設不必要的行政壁壘。
討論還涉及第6條的市場發展政策。胡志明市代表陳黃銀(Trần Hoàng Ngân)支持推進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現代化和知識普及,但要求明確人才吸引與待遇政策的適用對象。他認為,若優惠覆蓋證券企業全部員工,對其他行業不夠公平,也不符合企業自主招聘和定薪機制;資源應優先投向證券國家管理機構的高質量人才,並審慎考慮預算平衡。阮氏燕妮則提出補充一款,具體規定國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政策和措施。
財政部長吳文俊(Ngô Văn Tuấn)在解釋時表示,保護投資者權益是完善制度的貫穿性方向。對於企業參與市場和上市的條件,他稱需在確保質量、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透明與便利企業籌資之間保持協調;銀行與證券業務關係方面,監管機構將完善規定,確保機構符合安全標準。對於新產品或沙盒試點產品,實施將與風險控制掛鉤,明確範圍和監督機制。財政部將繼續完善全面檢查監督機制,重點覆蓋股票、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