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在會場討論《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焦點集中在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任職標準,以及草案刪除部分人員條件的問題。多名代表認為,草案在放寬管理職務專業要求的同時,不應取消對近期受過行政處罰者的任職限制。

草案第1條第13、14款涉及修訂現行《證券法》第74、75條,規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標準。來自芹苴市的代表蘇愛雲(Tô Ái Vang)提出,現行草案要求董事會主席具備若干年經驗、業務經歷和深度專業執業證書,混淆了戰略管理者與專業執行者的角色。她認為董事會主席負責把握方向、調配資金和吸引合作伙伴,並不直接下單操作。

蘇愛雲建議,強制執業證書要求只適用於總經理(或經理)及直接分管專業的副總經理;不兼任執行職務的其他法定代表人,只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並擁有經濟、金融、銀行或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她提到,若繼續要求董事會主席持有深度專業執業證書,將形成行政瓶頸,削弱越南對外資的吸引力,並以湄公河三角洲地區吸引物流基礎設施和港口投資為例說明。

討論的另一焦點是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一項人身條件:最近6個月內因違反證券領域行政法規被處罰的個人,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海防市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指出,這意味著草案接受曾受證券領域行政處罰的人出任總經理。胡志明市代表杜德顯(Đỗ Đức Hiển)和永隆省代表阮氏燕妮(Nguyễn Thị Yến Nhi)也認為,草案呈文中強調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須有守法意識,刪除該條件會留下法律空白,令投資者不安。

多名代表表示認同減少行政手續的方向,但認為此次取消人身標準的理由尚不充分、缺乏說服力。他們主張在草案中保留上述6個月限制,認為受過證券領域行政處罰者並非嚴格守法之人,由其執掌大型金融機構可能給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帶來現實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