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的《住房法》(修訂)草案,對老舊公寓的管理、使用和重建提出多項調整,直接涉及舊公寓業主在樓齡到期後的權利與義務。草案提出,當公寓使用期限屆滿並屬於必須拆除的情形時,業主可獲補償、得到安置支持,或出資參與重建。
草案還擬在老舊公寓改造重建項目中補充“建設—移交”(BT)合同形式,以幫助項目籌措資金;同時簡化改造重建項目投資方的遴選程序,便利企業參與。改造重建原則擬與城市再開發相銜接。上述內容均為草案建議,具體到每個業主的權益仍須依據獲通過的法律文本及對應項目的實施方案確定。
在公寓日常管理方面,草案提出按建設規範設置電動車停放區、充電區和換電區,並進一步明確公寓內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面積和設備歸屬。草案擬將按建設規範設置的汽車停車位確定為公寓共有部分。
草案還擬允許以線上形式召開公寓業主會議,並允許業主委員會聘請專業單位承擔部分管理任務,以提升管理質量、減輕業主委員會工作量。此外,草案擬修改住房交易相關規定,包括住房及住房項目抵押,以與相關法律銜接並保障各方自由協商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