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修訂《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部分條款的草案。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在會上提出,應完善消費者對個人數據的同意與拒絕權規定,並補充制定格式合同目錄的標準,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阮武忠針對草案第17條關於消費者同意和拒絕個人數據的規定提出,應明確按各目的分別取得同意的原則,消費者有權方便地拒絕和撤回同意。他表示,拒絕提供不必要的信息不應使消費者失去獲取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企業有責任證明已取得消費者的有效同意。他還提出,需明確消費者能否容易地撤回同意,以及企業能否因消費者不同意提供交易不必要的數據而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用和網站界面不得以隱藏拒絕按鈕的方式設計,使拒絕操作與同意操作同樣便利。

在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條件方面,阮武忠指出,草案保留了針對產品、商品、服務“數量大、經常、連續、直接影響且長期”等定性標準,但將格式合同目錄的頒佈和修改權限從政府總理轉至工貿部。他認為,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開展影響評估是必要保障,但草案需明確必須登記格式合同的行業標準、合同內容審核責任,以及與專門法律避免重疊的機制,因為使用前登記仍屬行政手續。

阮武忠建議補充規定,制定、頒佈和修改格式合同目錄須依據產品、商品、服務的必要性,使用消費者數量和交易的經常性、連續性,合同期限,對消費者接受合同或更換供應商權利的限制程度,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害程度。他還提出,工貿部在頒佈或修改目錄前應評估必要性和影響,徵求相關部委、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組織及受影響對象的意見,目錄內容應公開並附適當的過渡期。

林同省代表團代表楊克梅(Dương Khắc Mai)基本同意阮武忠的意見,並就協商支持期限提出建議:接收協商支持請求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經營者須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協商,並在協商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結果。諒山省代表團代表阮登恩(Nguyễn Đặng Ân)則指出,當前電子商務和在線交易形式發展迅速,消費糾紛不僅發生在各地,還出現在買家、賣家和在線平臺所有者之間,信息核實和證據收集十分複雜,因此需要統一由一個常設機構作為牽頭單位,從一開始就跟蹤和處理消費者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