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圍繞信貸、土地、法律支持和企業規模認定標準提出修改意見。討論集中在如何讓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加工製造企業、新設企業和已獲批准扶持項目的企業身上。

來自嘉萊省的代表黎黃英指出,草案第22條對加工製造企業主要只規定諮詢和認證支持,而這類企業缺少的恰恰是原料產區用地、冷庫、購置機械的長期資金以及歐盟反毀林要求下的溯源認證費用。他認為,以抵押資產為基礎的貸款方式對投資週期長、專用資產難抵押的生產企業不利,建議在第10條恢復集中安排農林水產品加工區用地並配套原料區、冷庫和共享物流的規定,在第22條增加基於聯銷合同、應收賬款、庫存和倉單的貸款,並優先為購置深加工機械的貸款提供擔保。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就草案第4條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發言。該條規定,企業須上一年度平均用工不超過300人,並滿足資本不超過1500億越盾或營收不超過4000億越盾兩項門檻之一。楊克梅同意沿用上一年度數據以便核驗,但指出條文未說明新設企業尚無上一年度數據、多行業經營企業以及企業在享受已批准扶持項目期間超過門檻時如何認定。他建議在第4條第3款補充授權政府具體規定上述情形的認定方式,並明確企業成長不應成為突然終止已承諾扶持的理由。

多樂省代表黎桃安春認為,法律支持對多數沒有獨立法務部門的中小企業十分必要,草案將法律支持方向從提供信息轉向預防和合規值得肯定。但她指出,第14條與第15條內容存在重疊,第17、20、21、22條又規定對特定企業群體的深度法律支持,卻未釐清範圍及與一般政策的關係,實施中容易出現項目交叉、企業難以申請、執行機構難以確定責任和結算經費。她建議第14條聚焦經營治理諮詢,第15條作為法律支持的一般依據,並明確深度法律支持的概念、適用情形和不重複支持同一內容的原則,同時簡化申請手續、優先線上辦理並保障企業信息保密。

當天的討論還涉及數據共享與核驗、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信用擔保基金的整合解散、稅收會計政策、生產經營場地、使用國家預算採購的優先安排、科技與創新、可持續經營生態及參與價值鏈,以及女性、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士所有企業和困難地區企業的政策、經營戶轉型為企業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