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在會場討論《基層民主法(修訂)》草案。來自宣光省的代表李素蘭(Lý Thị Lan)指出,草案第17條第2款只規定民眾對土地使用規劃及調整方案發表意見,未提及土地使用計劃,可能被理解為後者不屬於法定徵詢事項。她建議補充規定,讓民眾在計劃獲批前參與意見。

李素蘭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17條說,該法已規定縣級土地使用規劃和年度土地使用計劃須徵詢民意;而國會正在審議的《土地法》草案繼續設計鄉級五年土地使用計劃。她表示,這類計劃確定用地指標、面積、劃定區域以及居民區邊界和位置,可能直接涉及民眾的宅基地、生產用地和生計。

她提出,若最終方案選擇由鄉級人民議會通過計劃,這屬於代議制民主形式,不能替代直接受影響民眾在獲批前發表意見。她以山區、邊境鄉面積廣、居民分散為例說,僅在辦公場所張貼地圖和技術檔案,民眾難以判斷哪塊土地、多少面積及自身權益會受影響,徵詢意見應配合當面說明和易懂信息。她建議將規劃、計劃草案及調整方案、鄉級人民委員會管理土地資金的使用等納入徵詢範圍,並依該法第18、19條及土地法規定執行,避免重複程序。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Thạch Phước Bình)就數字平臺上的基層民主提出意見,認為數字平臺應擴大而非限制民主權利,並須照顧老年人、難以接觸技術者及數字基礎設施薄弱地區居民。他建議補充原則,規定數字民主不得取消或限制民眾依法選擇其他參與形式的權利,並區分線上公開、線上徵詢與線上表決,明確三者的法律效力和電子結果有效條件。

同屬永隆省的代表阮氏金釵(Nguyễn Thị Kim Thoa)贊同擴大徵詢形式,但認為選擇形式應考慮民眾的參與條件和能力,而非僅依據地方組織條件。她建議在第18條第2款補充原則,使徵詢形式與參與者條件相適應,保障實質平等機會且不增加手續,同時防範操縱結果。就第19條意見彙總與解釋,她提出應重視彙總質量:民眾不贊同某一實施方案不等於反對方針,多數同意也不能替代對少數群體和有依據建議的審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