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的第384/2026/NĐ-CP號法令規定,自2027年1月1日起,企業對在國內生產與流通的商品可自主確定並公佈越南原產地,無需向國家管理機構申請認證。該法令由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9日頒佈,適用於在國內生產與流通的商品,不涉及進出口活動中的原產地規則。
根據法令,企業可依據兩類標準自主判定原產地:一是完全獲得產品;二是經過加工、製造的產品,可通過稅則號列改變或最低30%的越南增加值含量(VVC)等標準認定。使用進口原料的產品若滿足相應標準,仍可被認定為越南原產地。企業須自行申報並對公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保存證明原產地的文件以備事後檢查。對於法令生效前已依法標註越南原產地的商品,法令設有過渡條款,允許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原有標籤。
2026年10月30日,越南工貿部進出口局在胡志明市召開會議,向地方工貿部門、行業協會及150多家企業介紹該法令。進出口局副局長鄭氏秋賢表示,法令採用自願機制,不產生行政手續,為企業主動確定原產地提供法律基礎,並有助於透明化市場、防止原產地欺詐、保護越南商品聲譽。
會上,專家陳玉平提醒企業仔細閱讀原產地證書(C/O)相關規定,避免誤解或錯誤適用。他舉例說,有企業依據網上流傳的所謂第03號通知內容提出投訴,但該內容與通知實際規定不符,導致與C/O簽發機構發生爭議。他警告企業不要依賴人工智能或網絡信息查詢原產地規定,而應對照法律文本和官方信息來源,並核查每項協定的具體原產地規則。
鄭氏秋賢還說明,第384號法令不取代第31/2018/NĐ-CP號法令,而是為國內生產與流通商品的原產地確定設立獨立法律框架。第31號法令調整進出口活動中的原產地規則,關聯越南的國際承諾,預計將在修訂《外貿管理法》及相關法律生效後由新法令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