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期間,國會代表就《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提出意見。富壽省代表裴氏金宣在會場外對越通社表示,該法首次將文化確立為從創意、生產、分銷、消費到再投資的連通價值鏈產業,是發展思維的重要進步,有助於彌補文化產品形成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的空白。

裴氏金宣提出三項機制建議:一是創新財政與籌資機制,研究國家與私人共同投資基金或聯合投資模式,對創意項目給予特別支持,確保透明、有重點並解決項目實際困難;二是破解知識產權瓶頸,便利企業透明獲取知識產權;三是發展市場並營造有利投資環境,使企業安心投資、創作者有條件發揮才能。

裴氏金宣指出,文化產業具有風險高、回本週期長的特點,若缺乏合適金融機制和有利投資環境,企業難以大膽參與,創作者也難以充分發揮能力。她強調,文化不僅是社會精神基礎,也是創造文化價值和國家軟實力的內生資源,經濟增長鬚與維護越南文化特色和弘揚文化價值相結合。

順化市代表阮氏酉從遺產城市發展角度提出,遺產城市發展不是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選擇,而應確立以保護為基礎、遺產為資源、文化為動力、人民為主體、生活質量為目標的發展模式。她表示,越南許多城市在文化、歷史、建築和景觀遺產基礎上形成發展,這些資產既是寶貴財富,也是內生資源和競爭優勢。

阮氏酉建議在2027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決議草案第3條第3.7款末尾補充遺產城市發展內容,包括將保護與發展相結合、將保護納入城市規劃和管控、控制建設與承載力,將遺產經濟、文化產業和旅遊同基礎設施、環境保護、氣候變化適應、數字化轉型相銜接,確保社區參與、受益並維護生計。她還建議政府責成各部委與地方配合,在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中具體化任務,明確進度、資源、責任和評估標準,避免形式化和重疊。